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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招募说明书
(2023年1月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21年9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4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
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
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符合本基
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
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
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A类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投资者买卖A类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特别
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和基金业绩
相关内容。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绪言 ............................................................................................................ 5
第二部分、释义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9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4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
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证全球积极
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2、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5、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的期
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
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
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
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
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
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
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
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共50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
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
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
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随着
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
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
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
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
善基金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
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
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
学硕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
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
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
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
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
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
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
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
特许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
任国民西敏寺银行高级经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
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
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
风险及合规官,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主席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
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中国东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
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
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
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事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
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
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经济
学硕士。历任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
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
首席财务官及运营官。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
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
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
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
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
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
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
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
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
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
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
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
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
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
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现任兴
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
审批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国怀,经济学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分析师,瑞泰人寿保
险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合众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组合投资经理,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养老金管理部总监,兴全安泰平衡养
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经理、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基金经理和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丁凯琳女士, 于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期间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FOF投资决策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兼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
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林国怀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养老金
管理部总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
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
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
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
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
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
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
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
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
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
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
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
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
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
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
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
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197.42亿元,比去年末下降4.5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四十九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基金托管人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
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
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
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
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基金托管人
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
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
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
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
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
规风险。
(三)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杨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95528 https://www.spdb.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慕冰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95599 http://www.abchina.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国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28楼 95533 http://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 95559 http://www.ban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缪建民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95555 http://www.cmbchina.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庆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95558 http://www.citicbank.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建平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95561 https://www.cib.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晓鹏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23楼 95595 http://www.cebbank.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谢永林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95511 http://bank.pingan.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陆华裕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95574 http://www.nbcb.cn/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继康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95313 http://www.grcbank.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长柳路36号7层701室 4008888123 http://www.xy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贺青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95521 https://www.gtja.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4008888108 https://www.csc108.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何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86-755-82130188 www.guosen.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86-755-82943666,86-755-82960432 http://www.cmschina.com/
广发证 徐佑军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95575 95575
券股份有限公司 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86-755-23835888;86-10-60838888;86-755-23835383;86-10-60836030 www.citics.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95551 http://www.chinastock.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86-21-23219000 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杨玉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95523 https://www.swhysc.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新华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86-27-65799866 http://www.cjsc.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黄炎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95517 http://www.essence.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孙永祥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95351 https://www.xcsc.com/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冯鹤年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400-619-8888 https://www.mszq.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俞仕新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86-551-62207968;86-551-62207323 www.gyzq.com.cn
渤海证 安志勇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400-651- www.bhzq.com
券股份有限公司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598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伟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86-25-83389999 www.htsc.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侯巍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86-351-8686668;86-351-8686905 www.sxzq.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姜晓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95548 http://sd.citics.com/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范力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95330 http://www.dw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肖林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95321 https://www.cindasc.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86-21-63325888 www.dfzq.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施华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86-731-85832367 www.foundersc.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86-21-22169914 www.ebscn.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胡伏云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95548 http://www.gzs.com.cn/
东北证券股份 李福春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86-431-85096806 www.nesc.cn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剑锋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95386 https://www.njzq.com.cn/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姚志勇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95570 http://www.glsc.com.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何之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86-21-38635562,86-755-22627723 http://www.stock.pingan.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陈照星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95328 www.dgzq.com.cn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菅明军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95377 https://wt.ccnew.com/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翁振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86-10-84183203 www.guodu.com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钱俊文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86-519-81595100 www.longone.com.cn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庞介民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0471-4962367 http://m.cnht.com.cn/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杨炯洋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86-28-86150207 http://www.hx168.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王献军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95523 https://www.swhysc.com/
中泰证券股份 李峰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95538 https://www.zts.com.cn/
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丛中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95335 https://www.avicsec.com/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武晓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400-8888-128 https://www.tebon.com.cn/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陆建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86-571-87821312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李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 400-109-9918 http://www.cfsc.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高涛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95532 https://www.ciccwm.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郑立坤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95357 www.18.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严亦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95564 http://www.ykzq.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魏先锋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95305 http://www.jzsec.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冉云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86-28-86690021 https://www.gjzq.com.cn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海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95390 https://www.hrsec.com.cn/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翟建强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95363 http://www.s10000.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刘明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95017 www.tenganxinxi.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葛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95055 www.duxiaomanfund.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汪静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400-821-5399 http://www.noah-fund.com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薛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4006-788-887 http:// 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4001818188 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杨文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400-700-9665 http://www.ehowbuy.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祖国明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4000766123 http://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张跃伟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400-8202899 www.erichfund.com
浙江同 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 952555 http://www.5i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伟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400-6199059 www.hcfunds.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穆飞虎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010-62675369 http://www.xincai.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翔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400-8205369 www.jiyufund.com.cn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之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400-821-9031 http://www.lufunds.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020-89629066 www.yingmi.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苏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95118 kenterui.jd.com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李楠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 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融新科技园C座 400-1599288 https://danjuanapp.com/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周峰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95562-5 http://www.xyfutures.cn/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张皓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400-990-8826 http://www.citicsf.com/
14层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欧梦溦
联系人:张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6日
证监许可〔2021〕30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及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48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2021年
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0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4,229,540,024.34份,募集户数为
48,691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C类基
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而不上市交易。本章是有关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21年11月19日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待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兴证全球积极配置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
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按规定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
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
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单笔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
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场外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
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
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
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5、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
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日 1.5%
30日≤N<365日 0.5%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场内/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
90日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90日但小
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80日
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40000-40000/(1+1.5%) =591.13元
净申购金额=40000-591.13=39408.87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若投资者是场
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37,89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
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退款金额=0.14*1.0400=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37,893
份A类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15元。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8,425.20份C类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退还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如存在按比例确认情况,场内赎回确认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上市交易前或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或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份额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的。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除A类份额上市交易外,基金管理
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的A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C类基金份额由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自建系统登记,不使用登记系
统以及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LOF)后,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亦不使用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帐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帐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登记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积极把握基金市场的投资机会,力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85%,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
95%;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前后各3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波动率、相关性的计算与分析,结合对宏观
经济及市场策略的研究,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展趋
势,从而形成对各类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和潜在风险水平的判断与比较,基于大
类资产的比较结果进行配置,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比
例。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同时,本基金会将拟投资的资产分为权
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两类。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
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等,非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型基金等固收类资产。
本基金原则上以权益类资产为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中枢为85%。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最终决定权益类基金在本基金组合中的占
比。同时,在权益类基金内部,将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风格对基金进
行分类,建立相应的分析跟踪模型,在既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内进行基金类
别比例的配置。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和战术型资产配置策
略(TAA)的动态结合,确定并优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第一,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
在中长期时间维度内,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给定范围内确定战略资产配置的最
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中枢。主要考虑大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历
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再平衡等因素。
第二,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较短的投资期限内,本基金将通过对大类资产风险收益比的评估与调整,
抓住相对价值变化和事件驱动带来的投资机会,对组合进行战术型资产配置调整,
以提高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水平。本基金在进行战术型资产配置调整时,重点
跟踪和评估如下四个因素:
(1)估值因素,本基金定期分析判断股票市场的相对估值与绝对估值水平,
一方面与其历史估值水平比较,另一方面也通过FED模型与债券收益率比较,
从而相对客观的评估股票市场目前的估值情况;
(2)宏观因素,本基金跟踪的宏观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通货膨胀率、
财政收支、进出口及国际收支、工业增加值及固定资产投资、利率走势、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策等指标。通过对上述宏观指标以及其与市场预期差异的跟踪和分析,
评估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3)流动性因素,本基金紧密跟踪市场上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及其历史变
化趋势,以判断目前市场的资金流向和投资者情绪的变化情况,同时评估可能影
响未来流动性的因素,包括IPO政策变化、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
(4)政策因素,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与股票市场直接相关的政策出台或变化,
并评估其对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影响。
2、优选基金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主动管理影响
较小的基金和主动管理影响较大的基金两种类型:
主动管理影响较小的基金(如指数基金、ETF基金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
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影响较大的基金(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
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
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
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定性研究主要指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
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定量研究主要包括:
业绩分析:主要包括相对收益、绝对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等关注方向;
归因分析: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能力、选股能力等;
持仓分析:在行业配置层面,主要观察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行业轮换
度等指标;在重仓股层面,主要关注重仓股的市盈率、市净率、PEG、流动性水
平等指标。通过动态跟踪基金整体持仓的变化,评估基金风格的稳定性;
容量分析:通过分析基金风格和基金管理人的既往历史业绩,分析基金比较
适合的资金容量;
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考察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VaR等指标;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依此建立
基金中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
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
/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
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
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
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
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
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
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做出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换债券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从个券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本基金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
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85%,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前后各3个月内,不受前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1)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6)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
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第(3)、(12)、(18)、(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七、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22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1,068,109.00 4.51
其中:股票 171,068,109.00 4.51
2 基金投资 3,559,723,487.39 93.7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908,130.90 1.37
8 其他资产 14,313,852.58 0.38
9 合计 3,797,013,579.8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048,086.00 0.11
C 制造业 105,976,644.00 2.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46,944.00 0.04
H 住宿和餐饮业 2,019,444.00 0.05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160,881.24 0.85
J 金融业 5,089,656.76 0.13
K 房地产业 5,007,230.00 0.1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861.96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992,089.94 0.1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7,102,200.00 0.1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2,068.1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04,003.00 0.05
S 综合 - -
合计 171,068,109.00 4.5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93 佳禾智能 847,457 14,449,141.85 0.38
2 300383 光环新网 1,017,812 12,743,006.24 0.34
3 002938 鹏鼎控股 300,000 8,322,000.00 0.22
4 002607 中公教育 1,330,000 7,102,200.00 0.19
5 300451 创业慧康 970,000 7,003,400.00 0.19
6 002851 麦格米特 190,000 4,206,600.00 0.11
7 603259 药明康德 29,000 3,259,020.00 0.09
8 000858 五粮液 19,900 3,085,694.00 0.08
9 002390 信邦制药 460,000 2,985,400.00 0.08
10 300760 迈瑞医疗 9,400 2,888,150.00 0.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未
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7,743.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123,263.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845.6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313,852.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793 佳禾智能 14,449,141.85 0.38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2 300383 光环新网 12,743,006.24 0.34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3 002938 鹏鼎控股 8,322,000.00 0.22 大宗交易购 入流通受限
4 002607 中公教育 7,102,200.00 0.19 大 宗交易购
入流通受限
5 300451 创业慧康 7,003,400.00 0.19 大宗交易购 入流通受限
6 002851 麦格米特 4,206,600.00 0.11 大宗交易购 入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1月12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2年3月31日。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混合FOF-LOF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季度 -11.69% 1.14% -14.97% 1.26% 3.28% -0.12%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2022年3月31日 -10.51% 0.93% -15.15% 1.09% 4.64% -0.16%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混合FOF-LOF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季度 -11.77% 1.14% -14.97% 1.26% 3.20% -0.12%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2022年3月31日 -10.62% 0.93% -15.15% 1.09% 4.53% -0.1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前或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转为开放
式基金(LOF)后,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基础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
开放式基金后,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
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投资基础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
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从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的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
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
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
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
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或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兴证全球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基础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础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三)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一)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二)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一)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三)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成熟稳健的资产
配置策略和公募基金精选策略进行投资。因此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
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投资和研究优势,持续
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85%,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的60%-95%。
3、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
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
基金份额。
4、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所持有的基
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
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
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7、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
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
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高,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8、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9、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
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较长,受此影响本基
金可能存在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
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
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
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
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1、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
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的
风险。
1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
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
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
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
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
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3、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
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
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
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15、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
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
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
冲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
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
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
券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
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
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
性风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
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
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
波动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
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
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
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
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
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第十一条第2款
中“(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
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
赎回款项。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除纸面授权外,可通过电话、
网络等方式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
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
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98888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85%,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
95%;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前后各3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85%,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
95%;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前后各3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
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
基金;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
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
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6)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本基金封闭期
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
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第3)、12)、18)、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上文定义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
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
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
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相当比例的基础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过E-
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
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
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
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本基金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或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2022年10月18日
2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2022年10月18日
3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 2022年10月18日
4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份额发售公告 2022年10月18日
5 关于开展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10月22日
6 关于增加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年10月27日
7 关于调整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年11月3日
8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类基金份额上网发售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11月8日
9 关于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21年11月10日
10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1年11月13日
11 关于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12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1年11月16日
13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1年11月19日
1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佳禾智能(30079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年12月10日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光环新网(30038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年12月31日
16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2年1月6日
17 关于我司旗下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26日
18 关于增加德邦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年3月15日
19 关于增加财达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年4月11日
20 关于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休假并暂停履行职责的公告 2022年5月5日
21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年5月6日
22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年5月27日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LOF)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
金合同》
(三) 《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
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