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
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港股通恒
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5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53、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4、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
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55、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5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57、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58、上海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基金份额类别:指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申购赎回场所及是否上市交易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标的指数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
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一、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上市。基金份
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A类基金份额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
产中列支。
六、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