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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8日《关于准予银河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
(1)中证香港300样本中符合港股通条件的证券;
(2)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0;
(3)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1000万人民币。
沪深市场: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
股息率均大于0。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沪深市场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
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ROE不为负值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计算其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选取排名前1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若同一家公司的沪深市场证券和香港市场证券同时入选,
则仅选取股息率较高的证券。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
价交易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生效..........................................................................................................................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2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54
十一、基金的投资..........................................................................................................................55
十二、基金财产..............................................................................................................................6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75
十五、基金的费用..........................................................................................................................77
十六、基金税收..............................................................................................................................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九、侧袋机制..............................................................................................................................89
二十、风险揭示..............................................................................................................................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二十七、备查文件........................................................................................................................142
一、绪言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中证沪港
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
室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
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
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
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
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
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NEC集
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年3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年4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
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
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
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轶乔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
2008年7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
担任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担任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4月至2023年4月担任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7月起担任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10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4月起担任银河文体娱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11月起担任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3月至2023年12月任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楼华锋先生,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陈伯祯先
生,2018年6月至2021年11月,卢轶乔先生,2021年11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
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
昌、石家庄、乌鲁木齐、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
支机构。近年来,坚持以数字化转型统领发展模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营
运能力、管理方式“五大转型”,着力建设儿童友好型银行、伴您一生的银行、
专精特新第一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银行、投行驱动的商业银行“五大特色
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不一样、有特色、让人想得起、记得住的银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3.75万亿元,2023年实现净利润256.24
亿元,成本收入比28.88%,不良贷款率1.32%,拨备覆盖率216.78%,资本充
足率13.37%,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876亿元。
入选全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3位,连续十年跻身
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
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
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中国优
秀企业公民”“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闫朝女士,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总行营业部、香港代表处等多个部
门及分支机构领导,2015年加入总行资产托管部,现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营销及运营管理经验。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
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
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
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4只,规模共计125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
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
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
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控
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
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
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21-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中心: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3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967188
网址:wacaijijin.com
(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021-20700800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2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0号
注册日期:2018年1月8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4月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证券及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
笔申购金额应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场外托管的基
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场外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
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只在场
外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含)-30日 0.1%
30日(含)以上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以上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0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份
如果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40,000元,则可得申购份数为
38,080.73份。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080份,其余0.73份对应的金
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40,000元,则可得申购份数
为38,461.54份。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00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400=9,614,423.08份
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数可得份
额为9,614,423.08份A类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614,423
份,其余0.08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50×1.50%=1,522.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50-1,522.50=99,977.5元
如果投资人场外赎回其持有6天的A类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977.5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
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
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指数完全复制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2)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
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书面协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6)、(17)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取消或进行变更的,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从沪深A股以及符合港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100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采用股息率加权,
以反映沪港深三地市场股息率高的股票整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除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
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港股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
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24年3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396,957.93 92.17
其中:股票 14,396,957.93 92.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80,249.98 7.56
8 其他资产 42,447.27 0.27
9 合计 15,619,655.18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7,802,754.53元,占期末净
值比例50.29%。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03,800.00 0.67
B 采矿业 1,260,077.00 8.12
C 制造业 2,902,425.80 18.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0,540.00 0.78
E 建筑业 100,788.00 0.65
F 批发和零售业 275,514.00 1.7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1,246.00 3.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26,907.60 4.04
K 房地产业 118,750.00 0.7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834.00 1.6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5,321.00 2.23
S 综合 - -
合计 6,594,203.40 42.50
1.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617,795.70 3.98
非周期性消费品 - -
周期性消费品 131,286.57 0.85
能源 1,073,671.86 6.92
金融 2,106,734.09 13.58
医疗 - -
工业 1,696,518.26 10.93
信息科技 355,103.22 2.29
电信服务 636,401.82 4.10
公用事业 347,245.64 2.24
房地产 837,997.37 5.40
合计 7,802,754.53 50.2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316 东方海外国际 4,500 381,430.91 2.46
2 01088 中国神华 10,958 305,469.73 1.97
3 000937 冀中能源 35,400 270,102.00 1.74
4 01308 海丰国际 20,000 259,273.30 1.67
5 01378 中国宏桥 30,000 239,329.20 1.54
6 00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58,982 237,407.39 1.53
7 00883 中国海洋石油 13,856 227,608.16 1.47
8 00998 中信银行 55,383 209,365.10 1.35
9 000550 江铃汽车 6,800 205,292.00 1.32
10 601225 陕西煤业 8,000 200,720.00 1.29
1.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按照基金合同,本基金未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按照基金合同,本基金未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按照基金合同,本基金未从事国债期货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按照基金合同,本基金未从事国债期货投资。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按照基金合同,本基金未从事国债期货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0.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8,889.0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57.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447.27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银河高股息LOF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4.10-2018.12.31 -10.07% 0.96% -12.16% 1.07% 2.09% -0.11%
2019.01.01-2019.12.31 13.44% 0.90% 9.75% 0.88% 3.69% 0.02%
2020.01.01-2020.12.31 -2.45% 1.32% -6.49% 1.28% 4.04% 0.04%
2021.01.01-2021.12.31 1.96% 0.98% 0.53% 0.99% 1.43% -0.01%
2022.01.01-2022.12.31 -9.18% 1.44% -7.80% 1.49% -1.38% -0.05%
2023.01.01-2023.12.31 -2.37% 0.78% -2.15% 0.77% -0.2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2023.12.31 -10.02% 1.09% -18.24% 1.10% 8.22% -0.01%
银河高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4.10-2018.12.31 -10.23% 0.96% -12.16% 1.07% 1.93% -0.11%
2019.01.01-2019.12.31 13.19% 0.90% 9.75% 0.88% 3.44% 0.02%
2020.01.01-2020.12.31 -2.69% 1.32% -6.49% 1.28% 3.80% 0.04%
2021.01.01-2021.12.31 1.70% 0.98% 0.53% 0.99% 1.17% -0.01%
2022.01.01-2022.12.31 -9.41% 1.44% -7.80% 1.49% -1.61% -0.05%
2023.01.01-2023.12.31 -2.60% 0.78% -2.15% 0.77% -0.4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2023.12.31 -11.27% 1.09% -18.24% 1.10% 6.97% -0.01%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
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报
告期末已完成建仓,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4、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
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计算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投资股指期货合约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5、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本基金投资
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因此
本基金面临的行业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也是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所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从沪深A股以及符合港股通条
件的港股中选取10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沪港深三地市场股息率高的股票整体表现。该指数波动
性小,且成份股中A股与港股比例均衡,行业分布平均且流动性好。
与纯A股指数相比,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但同时,本基金投资于两地市场,较单一A股指数分散了系统性风险。
2、申购、赎回安排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中的
确认比例,或对其当日的赎回申请不予确认。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
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6)摆动定价;7)启用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
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获取的信息不全面、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
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由于
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
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
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
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
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
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
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指数成分股中可能包含香港市场股票。港币相
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
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
产生不利影响。
(4)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相关资产,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
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
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也就是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股票市场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香港股票市场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投
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调整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税务风险等风
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A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
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
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8、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
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
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和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
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
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3%;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6)、(17)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
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取消或进行变更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有
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或称“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
资产托管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
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4)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
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公
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
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
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
刊登了如下公告: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11)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1.11)
3、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3.1.16)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3.29)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4.21)
6、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3.5.23)
7、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5.24)
8、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5.24)
9、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5.24)
1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6.8)
1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7.20)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8.26)
1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公告(2023.8.26)
14、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港股通交易日暂
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3.10.19)
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10.24)
16、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非港股通交易日暂
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23.12.21)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4.1.9)
1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提示性公告(2024.1.20)
1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4.3.16)
2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3.2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
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