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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9月25日
送出日期:2024年9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沪港深红利LOF 基金代码 501307
下属基金简称 银河高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501308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4月10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卢轶乔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8年7月1日
基金经理 黄栋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4年07月27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5年09月19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指数完全复制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2、债券投资策略;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港股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0
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
N≥7天 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8%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25%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25,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计算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0.02% 年下限金额:200,000.00元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相关服务机构
用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指数许可使用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金额为
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银河高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2.36%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
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
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2)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法;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由于成
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能力等方面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以及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
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
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
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
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
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指数成分股中可能包含香港市场股票。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
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
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相关资产,存在一定的限制因素,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
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本基金还面临香港股票
市场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投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调整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税务
风险等风险。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A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
价交易的风险。
2、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存托凭证
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8日《关于准予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
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
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1.《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