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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17:00止(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相关材料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邮政编码:2000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
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12日,即2023年4月12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4月12
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17:00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恒生港股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
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邮政编码:200082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获表决通过并
生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财产按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于披露《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当日(即
2023年4月12日)停牌一天,敬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在计票日当日(即2023年5月24日)起停
牌并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泰
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
不再复牌和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
通过《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
议案》,则本基金复牌、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正常办理相关业务。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但特别提醒
投资人注意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6、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7、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
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
关事项的说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终止《基金合
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
据《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
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附件二: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3年5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
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
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
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11月6日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恒生港股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财产清算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
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也不受相关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届时详见相关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45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10月31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
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6日生效,并自2018
年12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
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
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
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
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
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
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申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