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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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7
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18
第八部分 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74
第二十二部分 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 92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3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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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 95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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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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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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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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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认定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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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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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7、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指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指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每份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而言,指1.000元 50、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每份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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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标的指数:指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55、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56、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1份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行为 57、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5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1份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行为 5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1份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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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参考净值、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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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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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长信一带一路份额”)、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其中,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 根据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长信一带一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场内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长信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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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份额合并为场内长信一带一路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 三、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本金及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长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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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长信一
带一路B 份额的净资产。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长信一带
一路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 份长信一带一路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 份长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1 份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长信一带一路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1、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基础NAV 为T 日长信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础NA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
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 日之间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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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日};NAVA 为T 日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T 日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则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
式为:
A NAV = N
t
(1 R)
基础A NAV 2 NAV - NAV B
3、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一带一
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长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信一带一路A 份额和长信
一带一路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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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认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