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盛上证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0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20〕1794号文批准变更注册为长盛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0年10月29日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
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2020年12月4日起,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上
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上
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50指数。
上证 50指数以上证 180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
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表现。
1、 样本空间:上证 180 指数样本股。
2、 选样方法:对样本空间内的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总市值、成交金额进行综
合排名, 选取排名前 50 位的股票组成样本,但市场表现异常并经专家委员会
认定不宜作为样本的股票除外。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
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产生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2020
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于2021年
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基金合同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分、绪言 ........................................................................................................... 6
第二部分、释义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存续 .....................................................................................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十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0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上证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根据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9、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0、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36、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3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4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52、 标的指数:指上证50指数
53、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及其他媒介
64、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
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0年11月24日,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六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
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
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
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
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
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
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
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