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5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9号)和2015年3月19日《关于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694号),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份额类型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三类。其中:基础
份额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A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特征;B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特征。
与基础份额相比,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
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
元的整数倍。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
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因
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
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
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
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
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
(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
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与本基金运作期内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B类份额净值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B类份额杠杆变化的风
险;与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
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
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本基金运作期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操作风险;
利率调整导致A类份额价格变化的风险;因投资者自身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以及因投资者
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
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
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
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
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A类
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
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 54
七、 基金的募集 ............................................... 57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60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74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75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78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80
十五、 基金的业绩 ............................................... 89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90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 91
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6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 100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8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二十三、 风险揭示 ................................................ 114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2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三十、 备查文件 ................................................ 156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管理规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者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50基础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份额、基础份额、易
方达上证50
易方达上证50A类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
份额、A类份额、易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方达上证50A
易方达上证50B类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
份额、B类份额、易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方达上证50B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
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
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
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
指本基金基本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年度对应日 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
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如2015年8月31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
为2016年8月31日;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8月31日,依
此类推。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例如,2016
年2月29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3月1日
标的指数 上证50指数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
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
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
与1 份B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换
成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A 类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言,指1.0000 元
A 类份额约定年基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准收益率 率(税后)+3.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持有人
的该等收益,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A 类份额累计约定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
应得收益 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基金销售网点 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
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
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
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