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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9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15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17:00点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8818088转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投票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投票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6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上证50份额”,基金代码:502048,场内简称“50分级”)、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49,场内简称“上证50A”)、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基金代码:502050,场内简称“上证50B”)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18088转0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交通银行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证50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9月14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2020年9月15日开市复牌,同时,自2020年9月14日起暂停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场内分拆业务。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自2020年10月26日(计票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开市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
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5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将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基金,变更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
变更前,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各类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而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场内基础份额可上市交易;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此外,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转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可以将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变更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场外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恢复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赎回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五)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前,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变更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明确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六)修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对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七)修改基金资产估值相关表述
变更后,根据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及监管部门有关最新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变更前,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变更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后,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其转换前场外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调整基金费率
变更前,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分别为1.0%/年、0.2%/年。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设置为: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50万 1.20% 0.12%
50万≤M<100万 0.80% 0.08%
100万≤M<500万 0.40% 0.04%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与场内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179 0.50% 25%
180-364 0.25% 25%
365及以上 0% ---变
变更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费、托管费分别为0.5%/年、0.1%/年,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为0.3%/年。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均设置为: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00% 0.10%
100万≤M<200万 0.60% 0.06%
2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A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29 0.50% 25%
30-179 0.25% 25%
180及以上 0% ---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及以上 0% ---
其中上述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的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十)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试行)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2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以及转型后的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十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十二)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
5、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份额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转型选择期及之后的相关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交易、赎回、转换转出,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将暂停,具体恢复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场内分拆业务继续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或赎回、转出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等方式退出。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将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购、赎回、日常转换方式等。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日终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转换比例=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或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6位,小数点第6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经转换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处理,转换后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其所持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转换完成后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其中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三)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为跟踪上证50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转换后,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为跟踪上证50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前,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按照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或者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合并为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场内卖出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或者按照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由于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通过上述方式退出,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转型选择期间,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按其基金份额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等方式进行查询。
4、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在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因此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
5、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场内份额恢复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及《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等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售。详见后续公告。
(五)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对照表请详见附件四。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及“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881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
附件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证件号码:)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或
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 达 上 证 5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由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5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5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
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
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
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易
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
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
份额。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易方达上证5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5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上证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
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
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
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
场内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上证5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第二部
分释义
46、易方达上证50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易方达
上证50: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础份额
47、易方达上证50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
达上证50A: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
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
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48、易方达上证50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
达上证50B: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
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
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
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 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
价值。 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
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
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本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
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
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
推
60、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
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年以后每
一年的n月n日,如2015年8月31日的下一年度对
应日为2016年8月31日; 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
2017年8月31日,依此类推。 如某个年度无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例如,2016年2月29
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3月1日
61、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
62、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63、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
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
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回
6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6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68、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
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
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
过程
6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
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4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43、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
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
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第二部
分释义
第二部
分释义
70、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
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
与1 份B类份额的行为
71、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
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
换成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7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7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4、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
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言,指1.0000 元
75、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 类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3.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A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其中,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
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00%” 。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76、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A 类份额
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7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
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
支付费用的业务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
分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分级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基础份额” )、预期风险、收
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A类份
额” ),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易
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B类份额” )。 此三类基金份额分
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
保持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
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
金代码。 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五、标的指数
上证50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上证50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
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
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
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八、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
且与本基金相同托管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 该联接基金将
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
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
确定。 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分级运
作与净
值计算
规则
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
算规则” 章节全部内容 无
第五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修改为
第四部
分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删除“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章节全部内
容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上证50指数分级基金” )变更注册
而来。
上证50指数分级基金根据2015年2月28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319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2020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上证50指
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XX方式召开,
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上证50
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
式、折算机制、配对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
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
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
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0年X月
X日起,原《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六部
分基金
备案
修改为
第五部
分基金
的存续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
合并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合
同。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
分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修改为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础份
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
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
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
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
外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
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
金,本基金的名称将变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
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
并公告。
六、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
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
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
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
受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
位。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
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
础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
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登记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
费率;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
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在T+2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基础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其中,场外申购基础份额的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
基础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
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
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
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
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
赎回A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
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
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
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 如遇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
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
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若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若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
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3、 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
易。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时。
8、 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
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
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9、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3、 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
交易。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时。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修改为
第七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总和)
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基础份
额、A类份额、B类份额总和) 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
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 场外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础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A类份额、B类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的基础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础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础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
B类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
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础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基础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
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
“(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
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
转指定。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公司的
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
份额转让申请,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
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
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
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
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
分基金
的份额
配对转
换
删除“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章节全部
内容 无
第十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修改为
第八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
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十一
部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修改为
第九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
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
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
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
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5)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
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
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9)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
(11)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
数且与本基金相同托管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
部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修改为
第九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
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
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修改为
第十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序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及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
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
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础
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
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四
部分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修改为
第十二
部分基
金份额
的登记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
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
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
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
则。 场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A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证券账户下。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上海
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
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
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
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或上
海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修改为
第十三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
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上证50指数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 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
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2 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
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判断指
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在此基础
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
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 并据此
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
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据此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
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
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
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
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
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
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
资目标。
4、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
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中
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基金管理人将综
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
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
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0.35%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
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
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标的指
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 指数成
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 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化;(8) 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
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
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
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
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
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
期限和比例。
(六)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 策略和风险收
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
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
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
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
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十五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修改为
第十三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
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不低于9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
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
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除 上 述 (2)、(10)、(11)、(15)、
(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
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
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5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上证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
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
组成样本股,以便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
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
上证50指数自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发布。
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成交活跃、 规模较大、主
要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投资指数。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50指
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
更,或上证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上证
50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基础份
额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A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特
征;B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特
征。
与基础份额相比,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B类份额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
指数的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在
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联接基金, 但分级运作不受此影响,此
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
(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
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
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50指数
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
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追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而言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
指数且与本基金相同托管人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
基金。 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
确定。 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财
产
修改为
第十四
部分基
金的财
产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修改为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5、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
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
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
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修改为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 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5、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
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
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修改为
第十六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
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具体计提方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
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
公告, 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5、基金上市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
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
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
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
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
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
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
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
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
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约
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5-12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在投
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
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
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如果基
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 本基金清算后
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
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九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修改为
第十七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
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
部分基
金份额
的折算
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章节全部
内容 无
第二十一
部分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修改为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
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修改为
第十九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
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础份额、A类份
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存续期内,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础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
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
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三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修改为
第十九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投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30个工
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
露。
第二十二
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修改为
第十九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
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修改为
第二十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
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
金合同终止日A 类份额、B类份额的和基础份
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A 类
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再由三类份额分别
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
部分违约
责任
修改为
第二十一
部分违约
责任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
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
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
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
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
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
五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修改为
第二十
二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修改为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
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 2020年XX月XX日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达上证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易
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