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29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83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86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
任登记结算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
46、易方达上证50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易方达上证50:指易方达上证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7、易方达上证50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A:指按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48、易方达上证50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B:指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
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
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
基本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60、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
日为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如2015年8月31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
2016年8月31日;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8月31日,依此类推。如某个
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例如,2016年2月29日的下一年度对
应日为2017年3月1日
61、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
62、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63、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
6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6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8、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
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6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0、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 份B
类份额的行为
71、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换成2 份场
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7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7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4、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
言,指1.0000 元
75、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
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
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76、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7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分级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础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易
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A类份额”),与预期风
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
份额(“B类份额”)。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
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
五、标的指数
上证50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
类份额三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
类份额、B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
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
二、易方达上证50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
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初始份额配比的
具体比例及各类份额认购份额数量的计算方法。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础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其中,场内
基础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
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选择将每2份场内基础份
额按1:1的比例申请分拆成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或按1:1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和每1份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申购的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
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A类份
额和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A类份额
和B类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每2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
3、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
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结果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扣除基
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支付A 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按依据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A类份额应
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
一个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约定应
得收益不受损失。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AV?Min2NAV,1?R? A基础份额365
NAV=Max(0,2NAV?NAV) BA基础份额
其中,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自最近基金
NAV基础份额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为T日每份基础份额
NAVNAV
的基金份额净值;A为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为T日B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各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1)易方达上证50场外份额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2)易方达上证50场内份额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
记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