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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科创板两年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50600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7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
《易方达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2022年7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7月28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年7月28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年7月28日
注:(1)易方达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6002,场内简称:易基科创,扩位简称:易方达科创板。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24日(含该日),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2022年8月25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封闭运作两年,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2)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本基金仅开通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若投资者需要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转换,须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额转登记为场外基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场外基金份额的转换。
2.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起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可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24日(含该日),期间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2022年8月25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场内申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2.1前端收费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200万 0.12%
2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各种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1)本基金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进行本基金申购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9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登记结算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对于转换金额为500万(含)-1000万元的情况,鉴于本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当本基金为转出或转入基金时,若对方基金申购费率为非固定金额,则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本基金申购费率按0.02%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当本基金场外份额为转出基金,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场外份额为转入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6(含)天,赎回费率为1.5%;
持有期限7(含)-29(含)天,赎回费率为0.75%;
持有期限30(含)-89(含)天,赎回费率为0.50%;
持有期限90(含)-179(含)天,赎回费率为0.50%;
持有期限180(含)-364(含)天,赎回费率为0.50%;
持有期限365(含)天以上,赎回费率为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对于直销中心针对转入基金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0-5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
转换金额50万(含)-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
转换金额5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为0。
ii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0-5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
转换金额50万(含)-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
转换金额5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为0。
(4)本基金场外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转换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看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等进行本基金场外份额和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外份额10,000份,持有730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场外份额;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场外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00)×0%÷(1+0%)=0.0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0.00=0.00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0.00=11,000.0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1,000.00÷1.0200=10,784.31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仅开通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目前仅开通与以下基金场外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易方达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其它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5)开放运作期内,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新)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6.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