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
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
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
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
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发售指引》及《中金联东科技创新
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
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及《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
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
1
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
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1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中
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
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
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 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 司 联东金园 原始权益人 34.000% 60个月 /36个月
2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6.160% 12个月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太平洋人寿保险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4.000% 12个月
4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寿瑞驰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500% 12个月
5 华润信托·嘉禾1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华润嘉禾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470% 12个月
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470% 12个月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400% 12个月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55% 12个月
9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55% 12个月
10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宏源汇智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00% 12个月
11 创金合信恒鑫2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创金合信恒鑫2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00% 12个月
12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兴元18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00% 12个月
1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金财富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800% 12个月
1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太平洋财产保险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750% 12个月
15 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宝睿5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540% 12个月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6 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睿驰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540% 12个月
17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陆家嘴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235% 12个月
18 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凡壹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085% 12个月
19 中信证券固收多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多元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600% 12个月
20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保险(集团)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430% 12个月
注1:联东金园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
36个月;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
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
含相关税费,该等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
(二)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本基金初始战略
配售发售份额为365,450,0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3.090%。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联东金园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70,000,000份,占基金份额
发售总量的34.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除原始权益人
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95,450,000份,
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9.090%。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
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
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
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联东金园
1、基本情况
根据联东金园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联东金园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400MAC2JDHJ3B
法定代表人 刘振东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营业期限 2022年1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9号103-1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联东金园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
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联东金园出具的承诺函,联东金园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发售总量的34.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
不允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联东金园出具的承诺函,联东金园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长城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长城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634984232A
法定代表人 白力
注册资本 621,934.9482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5年9月20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1号3层301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人寿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银
保监会”)于2021 年 8月1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000095),为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长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长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长城人寿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太平洋人寿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人寿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人寿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注册资本 862,820万元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营业期限 2001年11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经营范围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人寿保险现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 年9月19日核发的《保
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00001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人寿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
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
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代
表太平洋人寿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人寿保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人寿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人寿
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
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
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
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国寿瑞驰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瑞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国寿瑞驰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8297300X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子卜)
出资额 56,1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营业期限 2023年10月26日 至 2043年10月25日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
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9236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
会”)网站公示信息,国寿瑞驰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SACY60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7日
管理人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33992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的管理人国寿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法定代表人 杨宇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营业期限 1995年11月2日至2045年11月1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4号10层12-1001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瑞驰提供的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系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码为:SACY60),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
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华润嘉禾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重新申请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
书和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华润嘉禾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润信托·嘉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号 ZXD38H202408010024622
管理人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年9月6日
根据华润嘉禾1号的管理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
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59713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82年8月24日
营业期限 1982年8月24日至2032年8月24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12年9月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
证》(机构编码为K0071H24403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其管理的华润嘉禾1号系经登记的资金信托计划。嘉禾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润嘉禾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润信托(代表华润嘉禾1号)出具的承诺函,华润嘉禾1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润信托(代表华润嘉禾1号)出具的承诺函,华润嘉禾1
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
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
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
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营业期限 1995年7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为00000005967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5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961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国泰君安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君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890,373.062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营业期限 1999年8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为00000007361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和初始登
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号 ZXD34J202405010028877
管理人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年6月20日
根据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管理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
托”)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交银信托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1775900188
法定代表人 童学卫
注册资本 576,470.588235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月30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信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交银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核发的《金融许
可证》(机构编码为K0044H24201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其管理的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系经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银信托永权
红利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
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
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
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交银信托(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
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交银信托(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保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
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
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
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宏源汇智
1、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宏源汇智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3896534X
法定代表人 林彦旭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2年3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4房间(3号楼104房间)
经营范围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宏
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
第21619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
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资金对账单》,
宏源汇智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创金合信恒鑫2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创金合信恒鑫2号
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恒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NU551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1月21日
根据创金合信恒鑫2号资产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
合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创金合信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071783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注册资本 26,096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9日
营业期限 2014年7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62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创金合信恒鑫2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恒
鑫2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创金合信恒鑫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出具的承诺函,创金
合信恒鑫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
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代表创金合信恒鑫2号)出具的承诺函,创金
合信恒鑫2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
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兴瀚资管兴元18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兴瀚资管兴元18号
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5月19日
根据兴瀚资管兴元18号资产管理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瀚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兴瀚资管的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吴若曼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16日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流水号:000000059597),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兴瀚资管兴元18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瀚资管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兴瀚
资管兴元18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出具的承诺函,兴瀚
资管兴元18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
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中金财富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财富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 2005年9月28日至 2055年9月2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11月1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59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
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财富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证券所认购资金均
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
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太平洋财产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财产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财产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 顾越
注册资本 1,994,808.765万元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营业期限 2001年11月9日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产保险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 年12月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
(机构编码为 000014),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财产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
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
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产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产
保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产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产
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
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
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
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嘉实宝睿5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嘉实宝睿5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ADQ91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嘉实宝睿5号资产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
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3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编号为 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
司,其管理的嘉实宝睿5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嘉实宝睿 5 号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宝睿 5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出具的承诺函,嘉实宝睿 5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宝睿5号)出具的承诺函,嘉实宝睿 5
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
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
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
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中信睿驰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信睿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财信人寿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VF940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3月14日
根据中信睿驰1号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
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资管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3年3月1日
营业期限 2023年3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00000005916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
公司,其管理的中信睿驰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信睿驰1
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睿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睿驰1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睿驰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睿驰1
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
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
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
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陆家嘴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注册资本 1,04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2层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陆家嘴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核发的《金融
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41H23702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
《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所认购资金均为自
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
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合凡壹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合凡壹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MADQTNWC7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姜海)
出资额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4年6月28日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B1座2110房
经营范围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合凡壹号为已备案
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广州合凡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SAMB40
备案日期 2024年8月9日
管理人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7865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合凡壹号的管理人合凡(广州)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凡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R4PA3G
法定代表人 姜海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7年7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110房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合凡壹号提供的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合凡壹号系经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AMB40),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
合凡壹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合凡资产(代表合凡壹号)出具的承诺函,合凡壹号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合凡资产(代表合凡壹号)出具的承诺函,合凡壹号所认
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
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
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
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中信多元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中信多元1号的基
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固收多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LD860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年6月2日
根据中信多元1号资产管理人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3年3月1日
营业期限 2023年3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00000005916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
公司,其管理的中信多元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多元1
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多元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多元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多元1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多元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多元1
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
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
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
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太平洋保险(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保险(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保险(集团)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1707B
法定代表人 傅帆
注册资本 962,034.1455万元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13日
营业期限 1991年5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保险(集团)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 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
可证》(机构编码为 00001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保险(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
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
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
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保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
保险(集团)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
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保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
保险(集团)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
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
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