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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发售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基金发售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本基金无财务顾问。
本次网下询价及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内容:
1、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披露的交易安排及相关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以2024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基金首次发售对应的股权转让交割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及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损益自交割日起由专项计划享有和承担。
2、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3、经确认,本次询价区间为3.200元/份-3.400元/份,并将通过网下询价最终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4、询价时间:本次发售的询价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的9:00-15:00。
5、网下发售对象: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网下询价。
6、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份额数量上限为62,326,110份。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4年12月5日中午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reits.cmfchina.com/i5-txxd/home)提交询价资格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将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核查资料发送到邮箱reits@cmfchina.com。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7、延迟发售安排:若本次认购价格超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募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基金发售期将相应延迟。
8、限售期安排: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四)限售期安排”。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网下投资者认购及缴款:本次网下发售中,网下认购与缴款同时进行。《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同时在网下认购期间缴纳对应认购资金。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10、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详见“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11、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和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12、中止发售情况:中止条款详见“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与投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常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成立后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的同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器行业相关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产业规划、产业园区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股权转让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险;专项计划备案未能完成的风险;投资目标不达预期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租赁的相关风险;运营支出及相关税费增长的风险;维修和改造的相关风险;其他运营相关的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估值及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关风险;基金可供分配金额预测风险;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安排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未取得部分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财务信息的风险等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项目公司人员尽责履约的风险;原始权益人尽职履约的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中止发售风险;终止上市风险;销售机构对风险收益描述与法律文件不一致的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本公告的各项内容,充分考虑本基金相关风险因素,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审慎参与本次基金的报价和发售,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9月14日证监许可〔2024〕1291号文《关于准予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场内简称为“招商科创”,扩位简称为“招商科创REIT”,基金代码为“50801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购及公众认购。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000,000份。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10,962,7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32%,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与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网下发售初始发售份额为62,326,110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公众发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6,711,190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30%。最终网下发售、公众发售合计份额为本次发售总份额扣除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4年12月5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详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安排”。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售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基金管理人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基金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reits.cmfchina.com/i5-txxd/home)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提请投资者注意,基金管理人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将拒绝其参与询价及配售。
4、本次发售将进行面向网下投资者的网下路演及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推介。具体安排详见“一、(六)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5、网下投资者拟认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单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份,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62,326,110份。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招商科创
3、基金扩位简称:招商科创REIT
4、基金代码:508012
(二)发售方式
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2、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发售,并对所有网下投资者按照同比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三)发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000,000份。
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10,962,7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32%,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与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基金网下发售初始发售份额为62,326,110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
本基金公众发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6,711,190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30%。
最终网下发售、公众发售合计发售份额为本次发售总份额扣除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如有)。
(四)定价方式
经确认,本次询价区间为3.200元/份-3.400元/份,并将通过网下询价最终确定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剔除不符合条件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X-3日
(2024年12月3日,X日为
询价日)
1.刊登《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2日
(2024年12月4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1日
(2024年12月5日)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12:00前)
2.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
前)
3.基金管理人开展网下投资者资格审核,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
其配售对象信息
X日
(2024年12月6日) 基金份额询价日,询价时间为9:00-15:00
X日后 1.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2.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
T-3日(2024年12月7日)
(预计)(T日为发售日)
(含自然日)
刊登 《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关于战略投资者
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T日-L日(预计)(2024年
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3
日)(T日 募集期首日;L日
为募集期结束日)
基金份额募集期
网下认购时间为:9:00-15:00
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间为:9:30-17:00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时间为:以相关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L+1日(2024年12月16日)
(预计)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数量及
比例,次日公告。
L+1日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刊登《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理基金上
市。
注:
(1)X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若触及本公告“九、中止发售情况”约定的中止发售条款,将及时刊登《中止发售公告》。
(4)如因上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
(5)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售将进行面向网下投资者的网下路演及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推介。
基金管理人将于2024年12月3日(X-3日)至2024年12月13日(L日)期间进行本次发售的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本基金从如下范围选择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为210,962,7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32%。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承诺认购数量为92,187,3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30.73%;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数量为118,775,4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9.59%。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售询价,并承诺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认其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资格及条件,认可本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024年12月7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4年12月13日(预计)17:00前,战略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招商科创孵化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4年12月13日(预计)17:00前,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规将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战略投资者认购费用以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为准。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战略投资者承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战略配售协议》等规定认购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是否存在此种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后续公告中承诺声明。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
(2)网下投资者需完成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注册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本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将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且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
网下投资者应对所注册的配售对象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机构、个人或产品规避监管规定提供通道服务。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还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3、本次发售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12月5日(X-1日)前,按照规定向证券业协会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上交所开通“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4、基金管理人将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5、禁止参加本次询价和网下发售的投资者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1)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
(2)原始权益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原始权益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1)及2)中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证监会、上交所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3)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证监会、上交所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1)项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上述第(1)项中的战略投资者管理的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7、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相关材料的提交方式
1、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X-1日)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基金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reits.cmfchina.com/i5-txxd/home)提交询价资格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将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核查资料发送到邮箱reits@cmfchina.com。
2、需要提交的核查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登记表》《授权委托书》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均需提供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招商基金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reits.cmfchina.com/i5-txxd/home)注册及填写信息并提交,操作指引可从网站下载或联系基金管理人。
第一步:登录。点击“登录”,进入登录页面,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大陆手机号进行登录;
第二步:在项目列表页面点击“立即参与”,进入核查资料报备流程,填写投资者类别、投资者名称、证券业协会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点击“保存及下一步”。其中:①请确认欲参与公募REITs项目的投资者是否在协会注册成功为合格的网下投资者,并开通REITs权限;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在协会注册备案的填写;③投资者协会编码为5位,如果不确定,可联系备案机构查询确认;
第三步:选择该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保存及下一步”。若未选择的配售对象参与了网下询价,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设定为无效报价。系统列出的是该投资者最新的配售对象列表,如果缺少某配售对象,请联系备案机构查询对应的配售对象是否开通REITs权限,或是否进入黑名单;
(2)核查资料上传
1)所有投资者均填写《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登记表》,按要求填入“客户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填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打印”,加盖公章后,在“投资者信息登记表”处上传签章版扫描件。
2)根据投资者类型和配售对象类型所需的资料,在左上角投资者资料模板中下载对应模板,正确填写后上传。
①所有投资者均须填写《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后上传Excel和签章版扫描件,并上传《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注册证明或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的证明文件(如证券业协会系统内全屏幕截图)、董监高股东信息表、授权委托书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基础证照的签章版扫描件。
②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填写配售对象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后上传Excel和签章版扫描件。
③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产品估值表(或资金规模或总资产规模表)签章版扫描件。其中,对于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应以公司出具的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
④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营业执照(签章版扫描件)和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等)(签章版扫描件);
⑤配售对象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产品合同:A、配售对象如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⑥根据投资者类型和配售对象类型按要求提供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风险揭示书等其他材料。
⑦投资者按要求填写材料后,点击“材料打包上传”,可直接上传所需资料的压缩包。打包上传,需将每个附件名称改为和模板相同。
⑧根据要求完成资料填写并上传后,点击“确认并提交审核”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4、提交时间:2024年12月5日(X-1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项目申请信息;在2024年12月5日(X-1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5、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4年12月5日(X-1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安排专人在2024年12月3日(X-3日)、2024年12月4日(X-2日)的9:00-12:00、13:00-17:00及2024年12月5日(X-1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21872409、0755-21872410。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发售的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询价期间为2024年12月6日的9:0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填写、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任何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网下投资者拟认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基金管理人将本次发售中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份额数量设定为1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万份,即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62,326,110份。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若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4年12月5日(X-1日)中午12:00前在中证协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证协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代码系办理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中证协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1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基金管理人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第1条情形的,应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交所。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在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认购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将在2024年12月7日(L-3日)(预计)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00元/笔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 参照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战略投资者认购费率 0元/笔
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率 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战略投资者及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4、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认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本次发售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应为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5、公众投资者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发售期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公众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中场内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场外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认购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将在2024年12月13日(预计)完成缴款,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确认战略配售份额是否向网下回拨。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于2024年12月13日(预计)同时截止。认购结束后,将根据公众和网下认购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整。若公众发售部分认购不足,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
战略配售最终发售数量与战略配售初始发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发售。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公众投资者的配售将遵循全程比例确认的原则。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全部有效公众认购份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按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1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购金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
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资者的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份额取整完成后,获得取整分配份额的公众投资者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重新计算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由于计算过程的精度处理、取整分配份额等原因,投资者认购的实际确认比例与上述配售比例可能会有差异,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投资者缴纳的全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八、网下及公众投资者多缴款项的处理
对于网下投资者,如发生网下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于L+3日(L日为募集结束日)(预计)内完成网下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对于公众投资者,如发生公众比例配售或其他认购未确认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于L+3日(L日为募集结束日)(预计)完成公众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本次发售的见证律师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售及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基金发售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中止发售,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
1、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总量的。
2、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就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履行备案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重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一)募集失败的情形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募集失败:
1、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2、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五)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安排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十一、基金管理人信息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