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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9月19日
公告日期:2024年9月12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一)基础设施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津开产园(扩位简称:博时津开产园REIT)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22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
7、存续期间:自首次募集生效日起35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延长/缩短存续期限或提前终止的除外)。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43,465,693.0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9月19日
11、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并承担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与基金有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发售失败风险、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潜在利益冲突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对外借款的风险及中止发售风险等。
(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存在不能准确反映资产市场价值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波动风险、项目租户因投资兑现政策享受补贴的不确定性风险、项目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提前退租或租约到期不续租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承租人违约风险、数字产业园项目孵化器运营面积的不确定性风险、项目回款不及预期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改造相关的风险、租赁合同备案风险、提前退租风险、保险理赔风险、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尽责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出售价格波动及基础资产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政策调整风险等。
(3)本基金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天津泰达数字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V1”)和天津泰达智造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V2”)全部股权,SPV1已取得天津泰达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全部股权,SPV2已取得天津泰达智造产业园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相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次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后,本基金通过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为数字产业园项目和大陆汽车厂房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2个子项目:数字产业园项目和大陆汽车厂房项目
子项目1
项目(资产)名称 数字产业园项目
所在地(明确到县区级)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行业 产业园行业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性质 出让
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
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50年,2009年6月1日至2057年6月26日止,剩余33.24年(截至2024年3月末)
资产范围 北侧:第七大街北海泰汇通街;西侧:信环西路至信环北街;东侧:第七大街;南侧:洛达路
建设内容和规模 建设内容:数字产业园1-8号楼
建设规模:土地面积为90,328.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7,344.77平方米(钢混面积156,616.27平方米,钢建筑面积728.5平方米)
开/竣工时间 1#、2#楼2008年5月开工,2009年8月20日竣工;3#、4#、5#楼2008年7月4日开工,2009年9月25日竣工;6#、7#、8#楼2011年7月1日开工,2013年7月19日竣工
决算总投资 73,530.80万元
运营开始时间 1#-5#楼2009年开始运营,6#-8#楼2014年开始运营
子项目2
项目(资产)名称 大陆汽车厂房项目
所在地(明确到县区级)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行业 消费基础设施行业
权利类型 产业园行业
权利性质 出让
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
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50年,从2005年6月1日至2054年6月22日,剩余30.23年(截至2024年3月末)
资产范围 北临第四大街、西临渤海路、南临泰达大街、东临天津京东深拓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和规模 建设内容:一期厂房、一期扩建厂房、三期厂房及四期研发中心
建设规模:土地面积为82,298.2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63,233.61平方米
开/竣工时间 一期厂房2004年5月1日开工,2005年2月25日竣工;一期扩建厂房2011年10月开工,2012年11月竣工,三期厂房项目2016年9月开工,2017年4月竣工,四期研发中心2020年9月1日开工,2021年10月15日竣工
决算总投资 47,965.45万元
运营开始时间 一期厂房2005年开始运营,一期扩建厂房2013年开始运营,三期厂房2017年开始运营,四期研发中心2021年开始运营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24]554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
3、基金合同期限:自首次募集生效日起35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延长/缩短存续期限或提前终止的除外)。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202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含)。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8月21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含)。
5、发售价格:2.398元人民币/份。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2)场外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3)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1,198,999,999.88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745,073.48元人民币。本基金有效净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其中567,009.46元人民币已于2024年8月27日划入本基金开立于渤海银行的托管专户,剩余利息178,064.02元人民币将于下一个银行结息日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8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8月2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基金份额共计500,000,000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13.1 战略投资者获配明细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份) 占基金发售总数量比例(%) 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100,000,000 20.00% 60个月
70,000,000 14.00% 36个月
(二)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0,850,000 4.170% 12个月
3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睿盈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850,000 4.170% 12个月
4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众享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 20,850,000 4.170% 12个月
5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陕国投·金玉20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1,700,000 8.340% 12个月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700,000 8.340% 12个月
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20,000 5.004% 12个月
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 1.200% 12个月
9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030,000 0.606% 12个月
13.2 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REITs场内份额限售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
(份) 限售类型 限售期
(月)
1 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100,0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60个月
2 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70,0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36个月
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0,85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4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睿盈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85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5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众享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 20,85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6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陕国投·金玉20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1,7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7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2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10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03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REITs场外份额锁定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无场外份额锁定。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2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9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津开产园(扩位简称:博时津开产园REIT)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22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43,465,693.0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2024年9月4日起开通办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4年9月19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8、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募集情况”中“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48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37,154.42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42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45,322.3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478,588,960.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6.99%;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14,876,733.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3.01%。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59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118%。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170,000,000 34.45%
2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陕国投·金玉20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1,700,000 8.45%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700,000 8.45%
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20,000 5.07%
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3,127,662 4.69%
6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众享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 20,850,000 4.23%
7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睿盈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850,000 4.23%
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83,040 3.12%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13,394 2.43%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720,385 2.3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陶志斌、江洲、王敏燕、尹璐阳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2、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1997年7月、2001年7月、2010年1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1997年7月至2004年9月,就职于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年9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巡视员;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年9月至2022年9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2024年6月至今,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年10月至2009年4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年6月至2015年2月,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2002年8月至2008年7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1989年7月至1991年10月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年10月至1995年12月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年12月至1999年12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1月至2004年7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年7月至2009年3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6年8月,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8月至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The?University?of?Westminster获得硕士学位。自1991年7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任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招商局检测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长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20年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部长。2020年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2016年3月18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基础设施基金部门设置和基金经理情况
a、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部门人员13人,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投资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6人,其中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全面负责基础设施基金的项目承揽、项目尽职调查、基金管理、运营管理等工作,同时参与基金发售、基金扩募、项目购入出售等业务的决策。
b、基金经理情况
江洲先生,学士。2012年7月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后加入德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2014年11月加入穆迪分析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助理总监,2017年4月加入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不动产投资经理。2022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固定收益研究部,担任高级研究员,覆盖不动产行业的研究工作,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李慧娟女士,硕士,2007年起先后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于2016年10月至2021年11月先后参与了蛇口网谷园区、南海意库、光明科技园等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的预算管理提升方案制定、日常财务工作、重大财务事项及预算审核、业务管理架构梳理、内控制度建设及内控风险措施改进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工作。2021年11月至今加入博时基金后,曾任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王敏燕女士,硕士。2006年起先后在戴德梁行、招商蛇口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王敏燕女士于2017年起先后参与了光明科技园、番禺科技园、漳州开发区等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工作。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5)主要不动产专业研究人员情况
苏若琳先生,硕士。2016年从香港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先后供职万科集团等公司,202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研究员,覆盖不动产行业的研究工作。
陈培文,硕士。2014年7月从北京大学毕业后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培生计划,从事对公信贷授信审批工作,2020年4月加入民生银行总行从事对房地产公信贷授信审批工作;2022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固定收益研究部,担任高级研究员,覆盖不动产行业的研究工作。
黄恬,硕士,2021年9月从香港科技大学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担任研究员,覆盖不动产行业的研究工作。
黄子镇先生,硕士。2020年从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覆盖不动产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研究工作。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7)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情况
基金管理人内设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集体决策和治理,其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负责制定基础设施基金整体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b、制定中长期及阶段性投资决策,并定期进行回顾与总结;
c、针对拟发行基础设施基金及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决议;
d、制定基金流动性投资管理相关政策;
e、负责基金首发、扩募、处置资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所涉及的投资决策事项;
f、根据制定的投资策略,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情况,确保其运营情况符合基金管理人及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投资政策和策略要求;
g、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h、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i、行使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决定对外借款;
j、定期审查监督管理报告,制定改进和调整方案等。
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相关制度任命,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委员会成员的能力胜任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决策流程不定期更换。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临时会议可随时由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发起和召集。会议议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发给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各位成员,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会成员同意后决议通过。
公司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黄健斌、吴云、王翘楚、胡海滨、芦大鹏、刘玄。黄健斌任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云任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吴云先生,硕士。2002年起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法律部副总经理、监察法律部总经理。2015年加入博时资本,现任博时资本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
胡海滨先生,硕士。2005年起先后在联想集团、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工作。202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翘楚女士,硕士。2012年起先后在华润集团、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芦大鹏先生,硕士。2008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基金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资深经理、监察法律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刘玄先生,硕士。2010年起先后在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5年12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109339563
注册资本 177.62亿元
法定代表人 王锦虹
银行行长 屈宏志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0〕893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电话 022-5831-4934
传真 022-5831-6529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兼业代理;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郭晓磊
(2)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新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2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同时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并于2020年7月1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近年来,渤海银行以“最佳体验的现代财资管家”为长期愿景,致力于打造科技银行、生态银行、开放银行、敏捷银行,并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科技支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
截至2023年6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1.6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85%。2023年1-6月,渤海银行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30.8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6.59亿元。在资产规模合理增长、经营业绩企稳向好的同时,渤海银行资产质量整体保持平稳态势。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不良贷款率为1.84%,贷款拨备率为2.65%,拨备覆盖率为144.42%,符合监管要求。
目前,渤海银行开业机构已覆盖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5个副省级城市和1个特别行政区,已建立36家一级分行(含苏州、青岛、宁波3家直属一级分行和1家境外分行)、33家二级分行、251家支行,社区小微支行21家,正式开业机构网点总数达到341家。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2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114位。在权威媒体发起并主办的银行类奖项评选中,渤海银行屡获殊荣,先后荣膺《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风险数据与分析技术实施”奖、香港《信报》“上市公司卓越大奖蓝筹主板GEM新星”奖、《银行家杂志》“十佳区块链应用创新”奖、《21世纪经济报道》“年度数字化转型机构”“年度养老银行”奖、《财联社》“ESG先锋奖”、《界面》“年度股份制银行”奖、《每日经济新闻》“年度普惠金融奖”、“年度财富管理奖”奖等重量级奖项。
2、主要人员情况
王锦虹先生,经济师,金融学博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行长,渤海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并曾担任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渤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屈宏志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靳超先生,现任本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风险总监,党委书记、行长;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3、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郭德维先生,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拟任),经济师,博士研究生学位,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处副处长;天津银监局外资银行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天津银监局滨海银监分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渤海银行选派金融租赁公司筹备组长、拟任董事长。具有30余年金融从业经验。
刘戈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硕士研究生学位,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干部;嘉实基金渠道发展部高级渠道经理;渤海银行基金托管部高级经理、团队主管、总经理助理。具有20余年基金托管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3年4月30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1只证券投资基金。
渤海银行最近一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
渤海银行为市场较早参与类REITs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的银行机构之一,参与市场上多笔基础设施产品类REITs产品的托管,包括国家电投-内蒙古能源基础设施类REITs、益田假日广场类REITs等。
6、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渤海银行已经在系统管理、账户结构安排、办公场地和安防设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部门业务制度五个方面建立了成熟的托管服务体系,保证受托保管资产独立性、安全性。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建立了健全的制度体系,涵盖产品、系统、风险、人员、应急、管理等各个方面。制度体系层次分明,分为行发文、部门发文、部门工作流程三个层次。行发文是全行开展各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的总纲,主要包含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资金存管、外包服务等产品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部门发文和工作流程是对总纲进行的补充,对总行托管业务部开展托管业务重要内容进行规范,主要包括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应急处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共80余项。
渤海银行注重加强托管业务内控体系建设及合规文化建设,除上述制度建设外,还持续做好内控建设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制约机制,在不同团队、不同岗位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在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之初,充分考量业务实际与风险控制的匹配,建立业务岗位的经办复合机制,在重要岗位之间设立防火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设置操作风险控制“三道防线”,业务人员是第一道防线,部门内控人员是第二道防线,总行审计检查是第三道防线,在设有“三道防线”的基础上,托管业务部各团队还在内部设立了业务督导岗,负责日常业务操作的检查与督导整改,并定期开展内外部审计,多层次多维度的加强风险控制工作。持续完善总分行操作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充实总分行内控检查内容,强化总分行现场及非现场内控检查和整改机制,有效控制了操作风险。
从业人员方面,托管业务部大多数人员都拥有多年从业经历,经验丰富,注重业务学习,全员参与合规建设,营造部门合规文化。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a、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b、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c、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d、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朱燕
联系人:朱燕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本基金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4年9月10日
资产:
货币资金 904,728.92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清算款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长期股权投资 1,199,000,000.00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1,199,904,728.9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4年9月10日
负债:
短期借款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45,863.44
应付托管费 9,172.66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50,000.02
负债合计 105,036.1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00,000,000.00
资本公积 698,999,999.88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799,692.9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99,799,692.8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99,904,728.92
注:截至2024年9月1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4年8月28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1、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货币资金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4,728.92
4 其他资产
5 合计 904,728.92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6、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4年8月29日发布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4年9月4日发布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三)2024年9月6日发布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四)2024年9月7日发布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该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8022)已符合上市要求,我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其上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2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含首次认购和扩募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10)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同意自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对如下事项约定的承诺: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本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第(1)点进行通知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作出承诺:若违反上述第(1)、(2)条规定买入在本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2)SPV股东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3)SPV债权人和项目公司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有)。
(13)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决定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项;
(15)决定调整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16)决定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依照法律法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外部管理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含首次认购和扩募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1)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22)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3)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24)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25)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如属于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的,将相关议题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进行相关交易;
(26)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提议将相关资产计量从成本模式调整为公允价值模式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运营,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含首次认购和扩募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信息;
(9)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11)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4)至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1)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2)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3)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31)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应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2)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治理机制
基金管理人内设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集体决策和治理。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制定基础设施基金整体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制定中长期及阶段性投资决策,并定期进行回顾与总结;
(3)针对拟发行基础设施基金及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决议;
(4)制定基金流动性投资管理相关政策;
(5)负责基金首发、扩募、处置资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所涉及的投资决策事项;
(6)根据制定的投资策略,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情况,确保其运营情况符合基金管理人及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投资政策和策略要求;
(7)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8)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9)行使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决定对外借款;
(10)定期审查监督管理报告,制定改进和调整方案等。
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相关制度任命,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委员会成员的能力胜任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决策流程不定期更换。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构成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临时会议可随时由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发起和召集。会议议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发给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各位成员,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会成员同意后决议通过。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为基础设施项目开立运营资金账户,办理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划付;
(6)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根据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的资料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22)安全保管本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3)基金托管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对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及项目公司基本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进行审核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2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基金份额净值;
(27)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负责复核资产确认及计量过程;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或因本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2)本基金进行扩募;
(13)本基金收购原始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5)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6)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7)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后续计量模式;
(18)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含首次认购和扩募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外部管理机构除外)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8)以下《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处置,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2)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3)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9)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包括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但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通过暂缓收取管理费,或者原始权益人、运营机构等通过协助项目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及其关联主体、运营机构协助项目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基金当期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情形;或基于明确适用于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其设立的子公司。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1)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2)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3)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提案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如有)。
提案人可以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议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召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就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本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终止《基金合同》;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本基金收购原始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7)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8)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后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运营管理。
(一)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为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详见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外部管理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四十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具备丰富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具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在运营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后,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部管理机构应符合的要求,具备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资质。
2、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的具体信息详见招募说明书。
3、业务流程、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内控情况
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经济性,保证资金安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决策有效性,以公司章程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为基础,结构内部控制在现代企业中的应用现状,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为经营、财务、监督检查等各方面工作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原则、风险评估框架和业务流程控制体系。
(二)运营管理安排
1、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由受托外部管理机构安排专项人员负责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签署相关运营管理协议,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为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相关方(如有)的监督。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在运营管理协议项下的主要职责不得转委托于第三方。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根据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对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经营和管理,具体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并协助编制与执行预算、监督物业管理、协助档案管理、协助印鉴证照管理、协助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和资金划转等。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如下运营管理服务:
(1)制定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并经基金管理人审批后落实执行。
(2)根据公募基金管理人批准的运营方案、资本性支出计划和运营预算,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咨询服务、代表项目公司开展招商工作、停车场管理、出席各类活动、申请并取得合法签订和执行经营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登记、向租户催缴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催收欠款、对营销活动等涉及的采购事项实施对外招标和合同谈判及签署。
(3)根据基金管理人批准的运营方案、资本性支出计划和运营预算,为基础设施项目的维护、改造和资本性支出事项提供服务。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协助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如下运营管理服务: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档案资料交割。
(2)制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下一年度商业计划,包括年度运营方案、资本性支出计划、运营预算的编制,并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月度收支预算表亦需编制并提交至基金管理人,并获基金管理人批准。
(3)协助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专人建立、保存、管理相关档案与资料,为免疑义,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最终职责。
(4)在基金管理人及项目公司授权范围内协助项目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及财务档案管理、日常运营的资金划转。为免疑义,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管理工作的最终职责。
(5)协助项目公司解决、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及时提起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或启动其他相关司法程序,通过前述程序维护项目公司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利益。
(6)协助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物业管理方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
(7)协助项目公司申请相关政府补贴、补助、奖励金或者其他类型的款项。
(8)由基金管理人授权范围内其他需协助事项。
3、运营管理事项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运营管理事项制定相应的决策机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其中需经基金管理人设置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审批决策事项包括:运营策略制定和修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与调整、运营管理手册编制与调整、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审批、预算外日常运营和物业管理活动执行、外部管理机构考核、物业管理收支决算考核、物业类收费的标准制定与调整、计划内资本性支出。
其中需经基金管理人设置基础设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事项包括:年度商业计划和年度预算制定与调整、计划外资本性支出、财务与杠杆融资管理、金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其中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事项包括: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4、运营管理机构的考核和激励
公募基金管理人作为运营管理机构的委托方,对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就运营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协议项下提供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定期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运营管理费水平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净收入挂钩。上述机制将有效激励运营管理机构勤勉尽责并努力提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水平。运营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费用机制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为更好督促运营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机构设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下的解聘与更换程序。
公募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履职不合格的情形的(基础设施项目连续两年的年度EBITDA低于对应年度运营基准EBITDA的80%的(不含特殊原因导致的租金减免);监管机构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而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的,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发生严重违反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情形的或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公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解聘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
如果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解聘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
(1)REITs基金存续期间,监管机构对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求;
(2)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已停止经营;
(3)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擅自改变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用途的,或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基础设施项目房屋主体结构的;
(4)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利用基础设施项目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从事重大违规活动且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5)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运营管理协议项下的义务、职责且对REITs基金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REITs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解聘的其他情形。
公募基金管理人拟解聘、更换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REITs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审批程序委派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并安排指定运营人员定期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和项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包括月度、季度及年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相关运营报告审核;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业绩表现、未来展望情况;年度及月度预算执行及达成情况等,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控:
财务管控: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并据此建立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指定运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活动和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印鉴证照及账户管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印鉴如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由基金管理人所设置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门指定运营人员保管;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基金管理人所设置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门指定运营人员保管或项目公司专门人员保管,但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印鉴管理的最终职责,并定期检查银行监管账户及印鉴、网银保管及使用情况。使用印鉴证照时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并使用登记簿方式载明使用印鉴证照名称、经办人、使用日期、使用次数、用途等信息。
合同监管: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指定运营人员对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行事项进行监管和检查。关注重大合同履约与潜在违约风险问题,做好风险防范与预警。合同签订需按照规定流程审批,合同内容需符合行业及商业惯例、不留有空白内容、合同事项及金额在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如超过经批复年度预算范围,需按照规定制度流程进行报批。
风险管控:基金管理人设立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指定运营人员定期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现场巡场及业务检查;对基础设施项目整体运营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对月度银行监管账户流水及资金计划偏差进行检查;定期对财务原始凭证、台账、合同等档案资料进行检查;进行风险管控与预警提示。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其中,将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可能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
2、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
3、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4、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支出;
5、其他资本性支出;
6、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7、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8、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取得的现金;
9、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10、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11、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及本金偿还、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12、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其他调整项,如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折价收购业务导致的收益等。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不可随意变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计算另有调整的,或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确实需要变更调整项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为免疑义,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终止上市,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年费及登记结算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为基金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收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计划管理人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按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0.10%的年费率计算的部分H1:
H1=E×0.10%÷当年天数
H1为按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的年费率计算的每日应计提的部分
E为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该部分管理费每日预提,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支付。
(2)计划管理人管理费
计划管理人管理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按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0.20%的年费率计算的部分H2:
H2=E×0.20%÷当年天数
H2为按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的年费率计算的每日应计提的部分
E为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该部分管理费每日预提,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支付。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3=E×0.02%÷当年天数
H3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费每日预提,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础设施基金募集期间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或扩募失败,上述第3项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AAA级信用债(包括符合要求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用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投资要求。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用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已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因信用等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月之内调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条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已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存续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基金通过全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5、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项目;
8、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时;
9、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置: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会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如中国法律和有权主管机构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该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处分标的(资产支持证券、SPV股权、项目公司股权、债权或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价值,届时如中国法律和有权主管机构对拟处分标的评估事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拟处分标的的评估价值确定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以拟处分标的届时的评估价值作为基准价于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采取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转让。若在挂牌转让过程中出现流拍,则根据有权主管机构和/或产权交易所要求通过降低基准价方式挂牌,以保证在本基金的清算期内完成对拟处分标的的处分。特别的,前述变现程序中如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应当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按照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
如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决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处分之日起90日内,通过前述方式未处分完毕全部拟处分标的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进一步制定处分方案并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专业审慎处置资产,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