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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安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
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就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华安
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
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战略
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材料、承诺函
等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均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
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
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
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以及该等主体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
进行核查的结果,以2024年11月23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进行了相应
的法律尽职调查。
2. 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
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
说明的除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4.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
性。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官方网站、
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与前述机构所
出具的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受到任何损失
的,相关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且在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的情形下,不包括对所涉资管产品
合规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并不具备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
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
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
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
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8.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申报。
9. 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本所未授权
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10. 本所不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或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
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华
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战略投资
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
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
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
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
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
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
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
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
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集团股份”或“原始
权益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外高桥集团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26001W
法定代表人 俞勇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889号
成立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3534.9124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经营范围 合法取得地块内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保税区内的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外商投资项目的咨询代理、国际经贸咨询、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投资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停车场收费经营(限区外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会展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外高桥集团股份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配售比例
根据外高桥集团股份签署的《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外高桥集团股份拟认
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
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高桥集团股份签署的《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外高桥集团股份已承
诺,外高桥集团股份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
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
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国泰君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890373.062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0月)》以及国泰君安持
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君安为依法存续的证券
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482054.6829万元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0月)》以及中信证券持
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
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华福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3546X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成立日期 1988年6月9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3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10月)》以及华福证券持
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华福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
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陆家嘴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2层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18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4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陆家嘴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陆家嘴信托为依法
存续的信托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
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3896534X
法定代表人 林彦旭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4房间(3号楼104房间)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27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
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
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
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
关证明材料,宏源汇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宏源汇智系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4601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98788.86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
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
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
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24]22270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投
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
深圳担保集团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64103559L
法定代表人 王志学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2层2MG室
成立日期 2005年3月22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4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
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
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4)第010527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新资
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国
新资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国新资产具有2年以上投资
经历。因此,国新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
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
调查基准日,太保产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 顾越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94808.765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产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产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太保产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产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
调查基准日,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86282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寿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寿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太保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寿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
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1707B
法定代表人 傅帆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13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962034.1455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集团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集团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泰康养老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65605848U
法定代表人 薛振斌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2001、2002、2101、2102、2201、2202单元
成立日期 2007年8月10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9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仅代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泰康养老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泰康养老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泰康养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泰康养老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09UEL9Q
法定代表人 程康平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劵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泰康人寿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泰康人寿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泰康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泰康人寿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紫金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6891849616
法定代表人 陈加明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
成立日期 2009年5月8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6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紫金财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紫金财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紫金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紫金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紫金财险出具的承诺函,紫金财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五)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民生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9885W
法定代表人 鲁伟鼎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6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民生人寿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民生人寿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民生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民生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民生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民生人寿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城发”)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
调查基准日,广州城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94100730B
法定代表人 黄纪元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6001房A单元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19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502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广州城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234),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广州城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城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州城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七)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国寿瑞驰”)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
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瑞驰的基本情
况如下:
基金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CY60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7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
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法定代表人 杨宇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4号10层12-1001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国寿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3992),国寿瑞驰系由国寿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八)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国存基金”)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
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存基金的基本情
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GB969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盛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6月6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盛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石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盛石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盛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61L1F
法定代表人 孙烽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345号248幢206室
成立日期 2018年11月15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盛石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9974),国存基金系由盛石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存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存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存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九)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
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民养老3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民养老3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EB52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238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10月)》以及华
夏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国
民养老3号系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
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民养老
3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
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3号出具的承诺函,国民养老3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
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外高桥集团股份、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福证券、陆家嘴信托、宏
源汇智、深圳担保集团、国新资产、太保产险、太保寿险、太保集团、泰康养老、
泰康人寿、紫金财险、民生人寿、广州城发、国寿瑞驰、国存基金、国民养老3
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 外高桥集团股份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
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
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福证券、陆家嘴信托、宏源汇
智、深圳担保集团、国新资产、太保产险、太保寿险、太保集团、泰康养老、泰
康人寿、紫金财险、民生人寿、广州城发、国寿瑞驰、国存基金、国民养老3号
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
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
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