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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2月26日
公告日期:2025年2月21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华
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隅智造(扩位简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92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
回等业务。
7、存续期间: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24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
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存续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
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01,322,940份(不
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
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
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
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2月26日。
11、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
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产业园区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
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
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
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
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
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失败的风险,
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相关交易风险,管理风险,集中
投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计
划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计划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市场风险,基金限售份额解禁风险等。
(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风险,竞争项目风险,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风险,部分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土地使用权期限风险,市场风险,估值与现
金流预测风险,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风险,股东借款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
资的风险,原始权益人营业收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下滑及净利润亏损的风险,不可抗力、
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等。
(3)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等机构尽职履
约风险等。
(4)其他风险:项目公司人员尽责履约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税务风险,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
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
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
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中信证券-金隅集团产业园基础设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
“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北京
金隅西三旗智造工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全部股权,SPV公司已取得北京
金隅智造工场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
基金已通过专项计划和SPV公司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为金隅智造工场产权一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表所示:
项目名称 金隅智造工场产权一期项目
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27号
资产范围 北临菁盈南路,东邻金隅科技园,南临园区内道路,西临园区内道路
证载土地用途 工业
建设内容和规模 建设内容:京(2024)海不动产权第0019176号《不动产权证书》、京(2024)海不动产权第0019164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规模:90,907.03平方米
开竣工时间 初始建设阶段: 开工日期:2000年8月21日,竣工日期:2005年1月15日 升级改造阶段: 一标段(包含6号、7号、8号、10号、11号及12号厂房):开工日期:
2017年06月26日,竣工备案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二标段(包含13号厂房):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6日,竣工备案日期:2020年12月23日
运营起始时间 2018年6月
项目权属起止时间及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为权属到期年限与基准年限之差) 土地使用权权属起始于1996年12月3日,终止日期为2046年12月2日,剩余年限约22年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4日证监许可
[2024]1901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
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24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
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存续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
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含)。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
2025年1月17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
(含)。
5、发售价格:2.839元人民币/份。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
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
统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
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
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3)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1,135,600,011.14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23,347.85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至2025年1月22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本基金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
1月23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1月2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基金份
额共计400,000,000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
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13.1 战略投资者获配明细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 (万份) 占募集总份额比例 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0 35.0000% 60个月
(二)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 华能信托·北诚瑞驰资金信托 3,522.00 8.8050% 12个月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817.00 7.0425% 12个月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17.00 7.0425% 12个月
5 中信证券资管茶子山睿驰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762.00 4.4050% 12个月
6 北京京能绿色能源并购投资 1,056.00 2.6400% 12个月
基金(有限合伙)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6.00 2.6400% 12个月
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056.00 2.6400% 12个月
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6.00 2.6400% 12个月
10 京管泰富锦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86.00 1.7150% 12个月
13.2 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REITs场内份额限售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份) 限售类型 限售期(月)
1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 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60个月
2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能信托·北诚瑞驰资金信托 35,22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17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8,17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5 中信证券资管-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中信证券资管茶子山睿驰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7,62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6 北京京能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绿色能源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56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6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0,56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6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10 京管泰富基金-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管泰富锦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860,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REITs场外份额锁定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无场外份额锁定。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3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2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隅智造(扩位简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92。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01,322,940份(不
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
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
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
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
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2025年2月7日起开通办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
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5年2月26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
至场外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自2025年2月26日起,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场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与
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中“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4,163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242.60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2,799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1,221.4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
391,311,307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7.93%;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8,291,633
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2.0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
基金份额366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
份额1,031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
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含)。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000.00 35.03%
2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能信托·北诚瑞驰资金信托 35,220,000.00 8.81%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9,267,735.00 7.32%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170,000.00 7.05%
5 中信证券资管-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中信证券资管茶子山睿驰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7,691,962.00 4.43%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219,092.00 3.56%
7 北京京能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绿色能源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560,000.00 2.64%
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0,560,000.00 2.64%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60,000.00 2.64%
10 京管泰富基金-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管泰富锦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860,000.00 1.7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
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
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华夏基金已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主办部门,即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目前
已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
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在人员数量和经验上满足要求。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
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
青岛、武汉、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
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
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
公募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
首批中日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MOM基金管理
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REITs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
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
管理公司之一。近27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
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
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464只公募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
指数型、QDII、FOF、公募REITs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
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基金管理人不动产研究经验以及业务风险情况
华夏基金拥有多年丰富的基础设施领域研究、投资及投后管理经验,涵盖年金、专户及
养老金产品,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等多种基础设施类型。华夏基金在非标
产品和基础设施业务领域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华夏基金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经验丰富,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与公司行业研究
团队和信用分析团队紧密联系,沟通分享研究成果,把握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各企业资质
情况。华夏基金在房地产、物流、水务、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均配备专门的行业研究员,
相关行业研究员超过10人,主要成员具有3-10年以上的信用研究经验。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莫一帆先生,学士,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曾任职于招商局资本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燕鹏(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
部行政负责人,华夏中国交建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
月13日起任职)、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1月23日起任职)。
谭琳女士,硕士,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曾就职于成都凯光置业有限责
任公司、万科(成都)企业有限公司。2023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
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31日起任职)、华夏金
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23日起任职)。
王江飞先生,学士。曾就职于稳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2023
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现任华夏金隅智
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23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发展情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在
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青
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支机构。近年来,坚持以数字化转型统领
发展模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营运能力、管理方式“五大转型”,着力建设伴您一生的
银行、专精特新第一行、投行驱动的商业银行、成就人才梦想的银行、人工智能驱动的商业
银行等特色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不一样、有特色、让人想得起、记得住、用得上、受尊敬
的银行。
截至2024年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4.03万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
206.18亿元,成本收入比27.78%,不良贷款率1.31%,拨备覆盖率209.73%,资本充足率13.35%,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1,036.62亿元。入选全国系统重要性
银行。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1位,连续11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
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
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
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
机构”“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3、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贺凌女士,2003年加入北京银行,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历。历任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
总经理助理、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2023年加入总行资产托管部,现任北京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
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
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4年9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6只,规模共计1,454亿元。
5、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北
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
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
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
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京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
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
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机制。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
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
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
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
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2025年2月19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121,718.45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长期股权投资 1,135,500,000.00
其他资产 2,023,347.85
资产总计 1,137,645,066.3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5年2月19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7,269.84
应付托管费 8,727.04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12,244.68
负债合计 108,241.5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135,600,011.14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1,936,813.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37,536,824.7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37,645,066.30
注:截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合同自2025年1月23日起生效,
本报告期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
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1、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货币资金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1,718.45
4 其他资产 2,023,347.85
5 合计 2,145,066.30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6、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其他应收款 2,023,347.85
5 其他 -
6 合计 2,023,347.85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1月24日发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5年2月7日发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三)2025年2月12日发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四)2025年2月13日发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
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该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
定,有权及时提示管理人,并在限期内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履行报告义务。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
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
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
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
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17)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
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
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
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0)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的关联交易;
(2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
的对外借款方案;
(22)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
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
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
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
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
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
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
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4)至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
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
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
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
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
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
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
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31)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第(30)条情形以外的运营管理机构解
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就解任运营管理机构、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等具体方案进行表决;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有效表决后,基金管理人应解聘或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3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
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
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或因基金托管人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等;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自身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有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监管本基金资金账户、项目公司监管账户、SPV公司监管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
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5)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
者义务;
(8)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
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战略投资者应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规定;
(12)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相关
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
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
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及时配合项目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办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
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作出重大调整;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或因本
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本基金进行扩募;
(12)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
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
发生金额);
(13)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
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
理机构的;
(1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
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原始权益人等
通过相关安排使得租金减免事项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除外);
(19)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
后续计量模式;
(20)法律法规、《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中信证券-金隅集团产业园基础设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
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中信证券-金隅集团产业园基础设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
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
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
划的分配兑付日;
(16)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17)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可供分配金额计算方
法变更;
(18)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
但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减免管理费,或者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
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及其关联主体或者其协助申请相
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
的政策性因素使得基金当期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情形;或基于明确适用于
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
(1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提案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如有),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
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
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基金
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或发生其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规规定的需履行
变更注册等程序的情形时,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
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
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作出重大调整;
(6)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处
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7)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8)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为此基金管理人、计
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项目公司应签订《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运营管理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运营服务费用计算
方法、支付方式及考核安排、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具体见《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一)运营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解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职责在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解聘通知中载明的终止日期终止:
1、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上述1、2、
3项情形合称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
4、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如
有)且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的。
(二)运营管理机构的更换程序
1、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流程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
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
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方可解聘运
营管理机构。
2、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的选任程序
本基金聘任新任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履行如下程序:
(1)提名: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运营管理机构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交接:运营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运营管理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运营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指在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计算得出的金
额。在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
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将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
2、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
3、 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
4、 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5、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6、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7、 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8、 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9、 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大修、改造
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
况;
10、 其他可能的调整项,如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处置基础设施项目
资产取得的现金、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期初现金余额、本期/本年分配金额、支付基金设立
日前归属于原始权益人的利润等。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调整项变更,由基
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变更并披露,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时开始实施,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除根据法律法规或会计准则变动而变更计算调整项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决定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事宜。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
本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财务顾问的费用;
11、基金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等
相关中介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专项计划文件等,在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
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两个部分。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计划管理人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
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
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
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
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
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
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B=A×0.10%÷当年天数
B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
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A为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
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A为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若涉及基金
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A为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
集期利息)之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
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计划管理人管理费
计划管理人管理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
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
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
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
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费
率按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C=A×0.10%÷当年天数
C为每日应计算的计划管理人管理费,每日计算的计划管理人管理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
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A的定义同上
计划管理人管理费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与专项计划托管人三方核对无误
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专项计划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的运营服务费用。
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A+浮动管理费B。
1)浮动管理费A
浮动管理费A=当个会计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实收运营收入(根据审计机构或签字主审会
计师出具的商定程序报告或运营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双方认可的其他书面形式确认)×7%×
(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实收运营收入=当期运营收入-(应收账款原值期末
余额-应收账款原值期初余额),此处应收账款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口径,且于首个运营期内
扣除经交割审计后的应收账款余额。
浮动管理费A按季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2)浮动管理费B
按照基础设施基金首次申报确定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近五年运营净收益为考核基准,五
年期后以其到期当年评估报告中预测的五年期运营净收益为考核基准,以此类推。其中,实
际运营净收益根据每年审计报告确定,目标运营净收益根据基金成立时评估机构作出的相关
预测数据确定。目标运营净收益的计算方式和五年期预测值以《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附件所
载为准。浮动管理费B的计算方式如下:
浮动管理费B=(实际运营净收益-目标运营净收益)×20%*(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增
值税税率),浮动管理费B不小于0。
浮动管理费B按年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
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
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
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
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费
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A×0.01%÷当年天数
E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两位小数
A的定义同上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
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
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以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产业园区类基
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将优先投资于以金隅集团或其关联方拥有或推荐的产业园区基
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份额,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的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
于利率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或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
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
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
本基金初始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中信证券-金隅集团产业园基础
设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为中信证
券,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拟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进行100%股权及其他形式投资,基础设
施资产为金隅智造工场产权一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为金隅集团。
(二)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
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
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
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
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
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5)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
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5、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债券。信用评级主
要参考完成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
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将基金财产投资于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关联交易,运用基金财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重大关联交易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合同对本基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
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中信证券-金隅集团产业园基础设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
5、中信证券-金隅集团产业园基础设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7、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8、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
变现,且连续6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9、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
终止且本基金在6个月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处分方案及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如相
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该专业评估机构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价值,届时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对基金财产评估事宜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其他证券或基
础设施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若清算时间超过
24个月则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后每顺延12个月应当公告一次。在清算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7、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
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调解未成,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