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8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1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1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3
八、基金的募集 .......................................................................................................... 24
九、基金的成立 .......................................................................................................... 26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 2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3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 34
十三、基金的登记注册 .............................................................................................. 35
十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 37
十五、基金的资产 ...................................................................................................... 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6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 .................................................................................................. 6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70
二十七、其他事项 ...................................................................................................... 71
二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 72
一、前 言
(一)订立《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 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元:指人民币
7、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
基
8、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发起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14、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5、基金登记注册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17、个人投资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
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20、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2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4、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25、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2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27: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2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3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3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3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 2271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 2271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恢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
产;
(2)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
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4)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 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及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收益;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他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
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三)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