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五、基金备案 14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20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二、基金的托管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42
十五、基金的财产 50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52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二、违约责任 72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二十五、其他事项 75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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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社会责任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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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
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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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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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上证社会责任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
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现金替代 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
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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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交易时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的实时市值计算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
定交易”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
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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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
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社会责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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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四) 销售渠道和发售方式
1、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数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1%,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
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
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
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七)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
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
冻。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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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业务开始日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理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
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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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
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及当日赎
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
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