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10]1394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及交易价格可
升可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其原本投
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产生的市场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
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退市风
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5日,同时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
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3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62
十三、基金的财产.......................................................................................................... 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九、风险揭示.............................................................................................................. 8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5
一、绪言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完全复制法 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现金替代 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的实时市值计算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东先生,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经济学学士。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
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
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
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
部总监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兼
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
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
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魏东(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魏东(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