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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20
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18,087,802.62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13日,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额35,150,796.00份)的51.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8,087,802.62份基金份额表示
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2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
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2月21日表决
通过了《关于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转型为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
修改标的指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费率水平、收益分配原则、估值方法等相关事项,基金名
称变更为“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据此修订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上述文件已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决议生效公告之日披露修订后的《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于2023年2月23日起生效,原法律文件于同日失效。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投资
者持有的原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
为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基金
场内简称变更为上证50基,场内扩位简称变更为上证50ETF华安。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2月
23日)进入调仓期,调仓期内基金停牌、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华安上证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复牌并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详见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