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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提高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至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并对基金合同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
留位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本次修改的主要情况
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由小数点后3位变更为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摘要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修改章节 原基金合同摘要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托管协议涉及修改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自2024年9月27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2、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更新的《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
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