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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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7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205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
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 3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
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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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 A 股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上市企业经营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科创板上
市企业退市风险、科创板股票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
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
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
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因此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
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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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进行了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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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3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7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十九、风险揭示............................................................................................................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3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4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6
二十七、备查文件......................................................................................................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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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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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
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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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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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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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
人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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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1、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指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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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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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
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
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
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財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
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
经理,自 2018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
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
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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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
程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
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
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
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
的富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