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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8月17日
送出日期:2022年08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业中证500ETF(证券简称:兴业500;扩位证券简称:兴业中证500ETF) 基金代码 510570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6月30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08月12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那赛男 2020年06月30日 2009年08月27日
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申购费: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赎回费: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0.00%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3%
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
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000元;若当季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无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若计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
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
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
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
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与格式 "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
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份额的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
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包括"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
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
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
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
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
能受到影响。
12、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
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3、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
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
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5、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同
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
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
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6、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
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7、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ETF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
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期间。
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
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
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
受损的风险。
19、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
等风险。
2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21、投资股指期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