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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和释义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六、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七、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前言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上证红
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
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
更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
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
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
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
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
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
赎回清单上公布, 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
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
少应提前 2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
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0、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停牌、暂停 / 恢复及终止上
市;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
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新增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三)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相关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四)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相关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新增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新增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
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
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股指期
货、 流动性风险分析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
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
赎回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流
动性风险分析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
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