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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华泰证券为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
夏上证基准做市国债ETF,场内简称:基准国债,扩位简称:基准国债ETF,基
金代码:511100,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规定,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含当日)公开发售,目前投
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网上现金
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
息),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投资者可自2023年12月4日起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
证券”)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官网
(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的网下发售代理机构,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
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华泰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华泰证券网站:www.htsc.com.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
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
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