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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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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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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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6、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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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0、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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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5、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折
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C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过程
52、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
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5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4、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
该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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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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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争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
健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折算后A类基金份额面值为
人民币100.00元。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C类基金份额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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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在场
内申购和赎回,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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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且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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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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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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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折算,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作折算。
A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如下: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
占A类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折算后面值为人民
币100.00元。B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C类基金份额
不做折算,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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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规则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券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
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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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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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购,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C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积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
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
份额;部分赎回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