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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06月24日起对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赎回场所的不同和是否上市交易划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1860,原基金份额自动转入A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6002)。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基金份额均为场内份额,场内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和上市交易。本次在现有场内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场外份额(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不能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每份100.00元人民币(即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00元),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每份1.00元人民币(即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及收取标准过程中,应将每1份A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如下表所示:
基金分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0% 0.3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9% 0.09%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25%
首次申购最低份额/金额 代销机构 1份 0.01元
直销机构 - 0.0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金额 代销机构 1份 0.01元
直销机构 - 0.01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按交易账户统计) 0.01份
(按交易账户统计)
注: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其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06月24日起开通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申购、赎回原则
1)A类基金份额
①“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②“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按比例扣除;
④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⑤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C类基金份额
①“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④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⑤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①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②“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100.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④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⑤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A类基金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⑥当日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⑦投资人当日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A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外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①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②“每日分配、定期结转”。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定期进行结转。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结转方式支持按日结转或按月结转,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④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当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⑤当日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⑥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累计未结转收益的结转;
⑦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提前披露。
上述修订2022年6月24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18日
附:对《基金合同》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3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28、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6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
62、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仅在场外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为场内份额,C类为场外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折算,C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A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A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占A类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100
A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折算后每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C类基金份额不进行折算,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新增: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规则如下: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低申购、赎回份额的整数倍,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各项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申购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场内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低申购、赎回份额的整数倍,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各项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00元。
4、申购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5、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9、10、12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10、12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1份A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C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A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A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C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C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C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C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一、召开事由
(13)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每百份该类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均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A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100.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A类基金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A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外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定期结转”。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定期进行结转。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结转方式支持按日结转或按月结转,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当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5)当日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累计未结转收益的结转;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为最近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七)临时报告
......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计算方法
(1)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2)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3)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日结转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为最近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七)临时报告
......
15、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三、对《托管协议》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申购资金交收
T+1日16:00,登记机构根据T日本基金申购的逐笔全额清算数据,完成本基金申购款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到应收资金结算参与人(基金托管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的交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赎回资金交收
T+1日15:00前,基金托管人将本基金赎回款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银行转账划入结算参与人指定账户或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代收代付服务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交收。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场内基金份额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1、申购资金交收
T+1日16:00,登记机构根据T日本基金申购的逐笔全额清算数据,完成本基金申购款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到应收资金结算参与人(基金托管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的交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2、赎回资金交收
T+1日15:00前,基金托管人将本基金赎回款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银行转账划入结算参与人指定账户或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代收代付服务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交收。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场外基金份额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前一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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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100.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A类基金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A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外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定期结转”。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定期进行结转。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结转方式支持按日结转或按月结转,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当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5)当日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累计未结转收益的结转;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