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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2年7月26日起对旗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据此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概况
(一)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自2022年7月26日(含2022年7月26日)起,本基金在现有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5557,基金简称为银华日利C。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B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由于计价方式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计算并公告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以及C类基金份额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四)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结转份额的计价方式。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的过程中,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5、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五)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权益登记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进而确定其投票权。
(六)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类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将同时对赎回申请份额部分和赎回后剩余部分的对应负收益按比例结清,并分别从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和缩减投资人赎回剩余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类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转换转出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的确认日后(含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将按照相关计算方法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于每个开放日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公告前一个开放日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C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C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中,当日C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八)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当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进而确定其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一)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基金名称 C 类 基 金
份额代码
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份)
赎回后的最
低保有份额
(份) 首笔申购的
最 低 金 额
(元)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元)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元)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元)
银华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基金 015557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二)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三)投资人将所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了修订,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