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收益宝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A类、B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外份额”)记录在该
账户下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
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H类基金份额,即指“场
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60、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6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6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和H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
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4、A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5、B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6、H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内基金份额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70、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者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方案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A类、B类和H类三类基金份额,A类和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
H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H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
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方式是
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未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产生的投资者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H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类和B类基金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H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H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H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H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
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H类基金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00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
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
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H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H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
H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H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H类基金份额
上市。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