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 254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福建5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20%的证券;
(2)在剩余样本中,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的上市公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对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ROE(TTM)
三项指标分别降序排列,将三项排名算术平均得到待选样本综合平均排名,选取
排名靠前的5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www.sse.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
支付赎回对价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
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投资人申
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
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
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
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基
金合同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2月28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
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9] 2548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中证福建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5、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
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6、登记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的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和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
通知及指南等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福建50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
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企业
金融总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
权投资公司总裁。
陈华锋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
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梅斯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终身教职),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副教授(终身教职)。现任复旦大学泛海金融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MBA项目学术主任。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
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
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
发展基金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郎振宇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鞍山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
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