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7、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1、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杭州湾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杭州湾区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为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
开通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
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
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募集期利息的处理、认购时
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认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相关证券交易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内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