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在前言和释义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的相关表述,在前言中增加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风险揭示,在投资章节中补充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等。此外,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增加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风险揭示。相关基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订条目和内容具体参见附件。
本次修订自2021年3月30日生效。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附件一:
序号 基金全称
1 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 南方大数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6 南方上证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南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南方中债0-5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南方中债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 南方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6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7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8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 中证500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 南方标普中国A股大盘红利低波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1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2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23 南方中证500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4 南方标普中国A股大盘红利低波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5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6 南方中债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7 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8 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9 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0 南方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 南方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注:以上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