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7月9日修订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7月26日起调整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3000,场内简称:225ETF,扩位证券简称:日经225ETF易方达)的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申赎结算模式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本基金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后:
1、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2、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
根据调整后的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本公司根据上述调整后业务规则更新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于2021年7月2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上述修订系因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投资者在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
附件:《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8.交易及
清算交
收安排
8.3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2、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
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
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3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2、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