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
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
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05,087.52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9%,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14.4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9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
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
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
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
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
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
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
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
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
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本行行长助
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本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223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 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2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2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1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理及个人
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4,0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
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4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
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194,000
名,遍布全球 130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
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
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
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
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郑奕莉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批准或公
告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办理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2)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30)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
(3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持有人大会的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
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i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5、基金上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
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计费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
算。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
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
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
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
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
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
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
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若基金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现金差额的计算、预估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
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
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
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
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注册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
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
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
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由过错方赔付。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
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
托管人予以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
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
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金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08-1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8月25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08-2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08-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9月5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2-08-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2-09-10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13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1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1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19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2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2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2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山西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0-2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2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0-29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0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2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11-0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0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03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04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05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08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1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1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11月24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2-11-2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11-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万联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2-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7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2-12-21
关于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12-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1月16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01-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2月20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02-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3-3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0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04-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9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05-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德邦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5-26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05-31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06-02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06-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福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6-0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6月19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06-14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6-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7月4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06-29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