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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3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恒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22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1)选股范畴
指数检讨数据截止日的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不包括第二上市外国公司、合
订证券、股票名称以「B」结尾的生物科技公司及股票名称以「PC」结尾的特专科技公
司。
(2)候选资格
市值要求: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
上市历史要求:至少三个月 (计算至指数检讨会议当日)
流动性要求: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每月换手率为 0.1%或以上,详情请见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指数编算总则)
(3)成份股挑选准则
合资格的股票会根据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分类结果被拨入行业组别。行业组别的
构成会至少每两年检讨一次。
个别行业组别里的成份股数目将根据以下原则决定:目标是使每个行业组别的市值覆
盖率不低于 50%;行业组别的特征,包括上市公司数目及市值之分布;及该行业组别在指
数里的占比与整体市场之比较。指数将保留至少 20只被界定为香港公司的成份股,此数目
会至少每两年检讨一次。
一般而言,将按以下原则对每个行业组别里的合资格公司进行评审:行业组别里的代
表性,市值,成交额,财务表现(包括盈利);可能为恢复行业均衡而进行跨行业组别的
成份股变动;每次指数检讨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新增或剔除成份股;现有成份股倘不再符合
候选资格会被考虑剔除;如有合适的候选证券,行业组别内最小及成交最不活跃的现有成
份股同样会被考虑剔除。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考虑过上述因素后决定最终成份股。
(4)其他
成份股数目:固定为 100(扩容过程中)
加权方法: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
非外国公司成份股:8%(个股)
外国公司成份股:4%(个股);10%(合计)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4、本基金投资于恒生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包括
境外地区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
的相关风险等;(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
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3)
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风险、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和
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
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
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申购赎回清
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的风险;(5)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或采用特定投资
方式的特有风险,包括投资于期货、期权、外汇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等特定品种的特有
风险、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一
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通过
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并由选定的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
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
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6、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
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交收,T 日可卖出和赎回,而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
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8、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10、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1
第二部分 释 义.....................................................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21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29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5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87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89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9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28
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2、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3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4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4、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5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除外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
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54、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
1、境外地区市场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受到相应境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
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地区投资的成本及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
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
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
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境外地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
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投资及基金资产带
来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本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可能会
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此外,境外地区的税
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地区缴纳在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上述事项均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
5、会计风险
8
由于境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
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
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
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
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
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
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
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
9
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
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
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
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6)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
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
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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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
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本基金标的指数提供方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以
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
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其它名称)及易方达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其
它名称)(‘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
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
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
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
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
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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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
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
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
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
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
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
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
果。”
对于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
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二)ETF 运作的风险
1、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目前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主
要为香港证券交易所)、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
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
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2、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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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因此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外汇局批准的
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
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
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
现较大波动。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之“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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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
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
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
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
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
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
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7、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需全部以
现金形式进行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
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的风险。
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
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投资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
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存在相关规则
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相比
直接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
投资者买券卖券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有所不同,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被替代证券
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不同,进而增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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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
常进行将受影响。
9、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
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
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四)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因此
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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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
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
(2)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
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
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
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
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
大波动的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
格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生物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
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基金投资生物科
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
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
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
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
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
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
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
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
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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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
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
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
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
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
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
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
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
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
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
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交收制度的不
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
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
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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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
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7)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
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
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
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
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
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
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
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
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
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
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
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
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
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
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
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1)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
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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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12)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
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五)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或采用特定投资方式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
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
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
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2、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
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3、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
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
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
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面临境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投资的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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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与内部
控制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
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恒生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
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
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
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停估值的情
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 ETF 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20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
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3、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通过
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并由选定的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
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
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2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
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与标的指数相关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内。如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
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合理原因等。
22
2、基金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在进行基金
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于金
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
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
行交易。
5、融资及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
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取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
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24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5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前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8)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26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
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
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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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28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29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0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31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
(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
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32
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
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33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
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34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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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
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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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
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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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 LINGDAN(潘令旦)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德意志银行(英国)
量化业务分析师、估值分析师,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瑞士银行联合集团伦敦分
行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PAN LINGDAN(潘令
旦)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ETF 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QDII-ETF)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国企(QDII-ETF)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科技 ETF 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科技 ETF(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QDII-LOF) 2023-09-23 -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9-23 -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
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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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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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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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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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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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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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并经 2023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恒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22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QDII 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恒生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募集币种:人民币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
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本基金具体发售方式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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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
的申购。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和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认购费率不超过 0.8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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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0%
50 万份≤S<100 万份 0.50%
S≥100 万份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
不超过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提交现金认购申请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
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 元
即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
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
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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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
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
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认购费率
为 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
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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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 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
金额为 804,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可得到 800,010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
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 4 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
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
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
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
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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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
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
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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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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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
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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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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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其中,汇率公允价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
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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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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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
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
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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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
算交收,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
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外汇局相
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
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
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
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
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
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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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
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指 T 日前第 1 个申赎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基金份
额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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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证券的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
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 日”指 T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 T-1 日收盘价×T-1 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购
入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
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
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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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股通等方式
代投资者买入相关证券。T+1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
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和被替代证券的
T+1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被替代证券 T+1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
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
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T 日后至
T+1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 日后的
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
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
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
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
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股通等方式
代投资者卖出相关证券。T+1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
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和被替代证券的 T+1 日收盘
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被替代证券 T+1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
回替代金额,若 T 日后至 T+1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
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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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
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
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
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
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
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6)未来如相关证券交易、港股通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
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
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调整
后的 T-1 日收盘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 T-1 日
收盘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
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
60
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
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
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上限和赎回上限
申购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
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
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T-1 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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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股份数量
(股)
现金替代
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
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
民币元)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
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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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汇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4、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3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64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8、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2、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
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4、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5、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66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采用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或采用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67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
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在符合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
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
69
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
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当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基金的估值:上市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71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
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前一估值
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4、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境内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境内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境内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3)对于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境内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按估值日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交易所上市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不存在相关报价或价格不公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依据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72
的报价进行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73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74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75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
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基金管理
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
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
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i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0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77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80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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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
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82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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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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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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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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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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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18
只,QDII 基金 5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88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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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办公地址:388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Y
首席执行官:Jane Fraser
成立时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63 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0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2 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 2023 年 4 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广
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 ,成立于 1812 年。
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
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 2 亿客户,业
务遍及 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
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成为美国以
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 160 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络,其
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 2023 年 4 季度末,花旗银行的证券服务拥有 29.2
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旗
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
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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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截至 2023 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 24 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 9,877 名员工
为托管和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 4,340 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工作年限:花旗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
承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 15 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 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80 年代中
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
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
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
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
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 29.2 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大的
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
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
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
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
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业务历史:花旗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时花旗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1980
年以来,花旗一直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 1980 年到 1984 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
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
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亚洲业务历史/经验:自 1980 年以来,花旗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从 1980 年到 1984 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
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
托管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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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迄今,花旗的全球托管网络覆盖 104 个市场,其中 63 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
在全球 160 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花旗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取
服务信息和本地市场情报。花旗深谙经营所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力,能够确保
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四、信用等级(2023 年 12 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 BBB+,短期为 A-2。花旗银行(高级)为 A+,短
期为 A-1。
Moody’s Standard & 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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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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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01、2501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谭焱中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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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联系人: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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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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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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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等;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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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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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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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
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
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
他机构;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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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
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
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
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
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汇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102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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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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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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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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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107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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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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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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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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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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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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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
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恒生指数成份股的名单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名单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上述更新和调整
需要为托管行系统开发与设置预留足够时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114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前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7)、(8)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
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
资顾问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
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
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7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
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
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
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
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
人。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境外托管人的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
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
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
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
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
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
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
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
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
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
118
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
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
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对于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
119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
细以及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
证券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主资金账户,不
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
户。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120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
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
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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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8、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
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0、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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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统支持
范围内。对于不在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留足够
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
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托管人以该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系
统的准备工作。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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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其中月报仅加盖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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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若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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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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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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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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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易方达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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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