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重要提示
一、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9]1596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潜力指数(H30089.CSI),指数编制公司
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编制方案:中证红利潜力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每股
收益、每股未分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综合排名靠前的50只上市公司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中分红预期大、分红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指数编制方法: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
(1)过去3年连续现金分红,且上市公司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2)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
(3)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计算其每股收益、每股未分配利润和净资产收
益率,并将上述指标分别由高到低排名,将三个指标排名相加作为证券的综合排
名;
(2)对样本空间内证券,选取综合排名前5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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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
指数信息查询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H30089
三、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成份股退市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
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
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第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描述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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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日可设定申购份额、赎回份额上限,
对于超出设定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0年7月
24日发布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
新的公告》,对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应做了调整,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的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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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3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8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6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7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8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8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3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0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1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6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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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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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中证
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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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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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特定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代办
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又称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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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红利潜力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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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要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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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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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8日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89,771,547元
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24,908,792 31.34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59,958,616 10.03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268,856 5.55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2,805,220 1.4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5,030,681 1.25
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吉金投-稳赢2号投资基金 44,788,100 1.2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7,680,186 1.05
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34,321,745 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3,926,510 0.67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22,100,000 0.6200
注:截止到2020.9.30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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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侯巍先生,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4年7月至2001
年1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职员、经理助理、监理、经理;
期间兼任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年12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5年2
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2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长;2020年6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0年12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鹏飞先生,198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16年8月至2017
年2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8
年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
2019年11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9年12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
事;2017年3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2月至2020
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