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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华宝中证大数据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现将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
5日17:00止。2023年3月6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4,618,9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2023年2月9日)本
基金基金总份额65,622,015.00份的52.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
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4,618,900.00份,反
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
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前
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2月2日在规定媒介刊登
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持续运作华宝中
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华宝中证大
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3月6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
变,并继续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以及方案说明,自2023年3月7日起,修订后
的《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投资
者可在规定媒介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阅本基金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