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七、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
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证新材
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及发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1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30、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
构
37、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
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标的指数:指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
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
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
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6、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指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
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新材料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且在不
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
ETF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为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
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处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或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
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