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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
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浦银安
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通讯
方式召开,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7 日 17:00 止(以收到表
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20,430,156.00 份,占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1.6023%,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
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表决方式、网络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投票表决。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
过程进行了公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
表决结果为: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0,430,156.00 份,占有效参加本次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有效参加
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有效
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5,000 元,合计 45,000 元。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浦银
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
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3、《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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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书
(2022)沪静证经字第 2185 号
申请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 5189 号地下 1
层、地上 1 层至地上 4 层、地上 6 层至地上 7 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男,1971 年 3 月 17 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 :410105197103172717。
委托代理人:杨启蒙,男,1992 年 2 月 4 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34122319920204011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的委托代理人杨启蒙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为审议《关于持
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议案》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
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处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
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申请人承诺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
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浦银安盛中证
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2—
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的表决票真实合法。
经审查:申请人是该基金的管理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
申请人根据其确定的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
作方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一、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
项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
息披露,并确定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
二、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相关媒
体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2022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了提示性
公告;
三、申请人公告的表决票送达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7 日 17 时。
2022 年 12 月 19 日,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以腾讯
会议视频连线的方式对申请人举行的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
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过程
—3—
进行了现场监督。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欣立、徐莹对截止至 2022
年 12 月 17 日 17 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计票结果为:截止
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39591556.00 份,参加本次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0430156.00 份,占该
基金总份额的 51.6023%,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
《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
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0430156.00 份,占参加本次
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 100.00%;表示反对意
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
表窦华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授权律师孙芳尘、刘思铄、
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杨启蒙、季中路同时在线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
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
果进行了核查,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关于浦
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票结果
真实、有效。
—4—
(此页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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