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黄金(基金扩位简称:中银上海金ETF)
基金主代码 518890
申购赎回代码 51889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8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20年9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9月28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2.日常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具体包括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其中T 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始前公告。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投资人在办理现金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1%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
6、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人在进行现金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人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人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
3)投资人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载明。
(2)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人通过申购的方式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的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投资人通过赎回的方式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按照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 T+1 日可卖出、可赎回;投资人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 T 日可卖出、可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
(1)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 T 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登记机构在T 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收、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现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9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