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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1
第二部分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70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96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
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
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优势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
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认购或发售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公告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
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
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成长背景下的
长期优异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2%。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 1.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
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个工作日
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则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采用“份
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则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计算方式如下: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部或部分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首先在转入方办理开放式基金
账户 注册确认业务(即新增交易账户业务),注册确认成功后,在转出方办理
转托管 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 易过户申请按《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设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
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
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
管人的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
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
方 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
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50%)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 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
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50%)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
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已经与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持续成长背景下的长期
优异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所谓持续竞争
优势企业是指公 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
环境等经营层面上 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以被竞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
的竞争优势的企业。 具体来说,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
东 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
是 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性的;
3、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
一 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
超越;
4、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与行业发展关键因素相契合,且其竞争
优 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5、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财务状况稳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
指 标具有良好增长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四类资产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40-95%,债券0-50%,权证0-3%,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持续竞争优势企业为股票及
存托凭证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及存托凭证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必将在股票价格上得到体现。这种投资
理念是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理念的一种融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价值投资和
成长投资这两种理念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企业的价值在于它有成长性,
而企业的成长性又为它增添了价值。企业的持续成长靠的是它有持续竞争优势。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有持续
竞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没有反映出它们的价值时,作投资布局。
因为本基金管理人相信,企业的价值迟早会在股价上反映出来。只要一个企业
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
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价值,本基金就出售该股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适度动态资产配置策略,同时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
估系统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而有效的风险管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
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
估值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
收益特征,适时动态地调整其在基金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
险。
2、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具有
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没有反映出它们的价值时,作投资布
局。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通过对备选上市公
司 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发掘出在影响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上具
有持 续竞争优势的企业,且这种竞争优势已在过去财务状况上体现,使其进入
本基金 的优势企业股票池。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包括行业背景分析、企业竞争优势评估
和 财务分析三个部分。行业背景分析在于找出该企业所在行业演变的关键因
素,为 竞争优势评估提供切入点;对企业在管理层等六个方面是否具备竞争优
势做深入 分析,考察其竞争优势对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性,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
因素,估量 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评估系统还透过财务分析对公司状况及经营
能力作更细致 的考察,从而进一步验证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企业竞争优势的分
析,考察竞争优势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预测企业未来财务数据,形成
估值判断的基础。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
本基金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动态市盈率(PEG)、市盈率
(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
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优势企业股
票池中个股进行价值评估,确定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
股票池。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从核心股票池选择股票,权衡
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消极债
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
极债券投 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
收益。
(1)消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
与再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反的。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跌,但投资
期间的现金流入就能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利率下降时的情形则相反。利率
免疫策 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
再投资风 险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本基金的债券组合都能获
得一个比较确定的收益率。
(2)积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描
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决定
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膨胀率。在判断货币市
场利率 时,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央行的基础货币供给与市场的流动性需求。
均衡真实 利率指的是无通货膨胀情形下的均衡利率水平,它主要由国民财富、
人口特征、 生产技术、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文化等长期因素决定,经济的周期波
动在短期内也 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通货膨胀率的决定因素是总需求与总供给
的相对变化。在 总需求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消费、投资和对外贸易的需
求变化;在总供给 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
要素的供给变化。在 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
策略和收益率曲线追踪 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
正 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
结构 变化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结构变化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
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某些局部可能会出现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现象。本
基金将借 助经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
在此基础上 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
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可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投资程序
1、 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
论; 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
级。
2、 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
比 例的范围。
4、 投资研究部提交备选股票池和优势企业股票池,在此基础上,基金经
理、 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股票池名单。
5、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
组 合方案。
6、 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 数量分析师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投资限制
1、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本基
金 的总资产,本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4)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除上述第(5)、(7)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
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
改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
管理人 有权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精选股票、并且进行积极风险控制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比较均衡,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适中的基金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产生的
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
基金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
次, 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日至 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遵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以及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以公开披露。若有新的规则,则遵照新的规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
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
或多 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争议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并经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
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
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
管人的 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
任;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
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
场开会方 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
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
讯方式再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1
次, 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投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持续成长背景下的长期
优异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所谓持续竞争
优势企业是指公 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
环境等经营层面上 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以被竞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
的竞争优势的企业。 具体来说,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
东 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
是 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性的;
3、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
一 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
超越;
4、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与行业发展关键因素相契合,且其竞争
优 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5、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财务状况稳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
指 标具有良好增长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四类资产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40-95%, 债券0-50%,权证0-3%,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持续竞争优势企业为股票
及存托凭证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及存托凭证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三)投资限制
1、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4)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除上述第(5)、(7)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
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
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争 议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