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03年7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3】85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8月22日
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九、基金的转换 .......................................................... 63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9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四、基金注册登记人 ................................................. 131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3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同: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
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
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
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
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销售机构签订的《海富通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
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
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务: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设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3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10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9
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7月
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智慧先生,管理学博士。曾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及管理工作。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大盘
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12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医药生物混合基金经理,
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基金经理。2015年11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6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混合
和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沪港深混合基金经
理。
黄峰先生,硕士。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信用分析部分析师,深圳九富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年5月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2月至2017
年6月任海富通股票混合、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和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的基金经理。
2014年12月起担任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
精选贰号混合和海富通精选混合的基金经理。
陆怡雯女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理学硕士。历任元大证券(香港)助理研究
员,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6
年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分析师、高级股票分析师。2018年6
月起任海富通精选混合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郑拓,任职时间为2005年4月至2006年9月。丁俊,
任职时间为2007年8月至2012年1月。蒋征,任职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4
年1月。陈洪先生,任职时间为2003年8月至2014年6月。丁俊先生,任职时
间为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孙
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
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