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的沿革 .............................................................................................................................. 7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0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39
十六、基金财产 ............................................................................................................................ 39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3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1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二十六、业务规则 ........................................................................................................................ 53
二十七、其他 ................................................................................................................................ 53
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3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积极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
理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
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业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景业基金 指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一
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等内容的信息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转型 指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
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根
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
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
者 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业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自《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积
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
员单位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
场内销售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
由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业
基金转型而来。
(一)景业基金
景业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
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
金字[2000]32号)和《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
号),由大连农信基金、宁波金穗基金、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沈阳农信受益债券、郑州豫
源基金和天津创业基金等6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景业基金
的发起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是中国农业银行。合并后,
景业基金基金规模为372,874,343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4月1日
至2002年4月1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1]27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201号文审核批准,景业基金于2001年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份额总数为372,874,343份,上市流通的份额为
369,145,600份基金份额。
景业基金于2002年3月4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372,874,343份基金份额扩募至5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3月30日。
2006年12月11日,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
景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
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7
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
止上市之日起,《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限,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二)原投资基金
1、大连农信基金
大连农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第212号文批准,于1992
年5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3000万元组建,并于1992年5月29日成立。基金
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
司,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1992年10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1992]361
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期限变更为无期限。1993年6月,大连农信基金实施了十送一的
分红方案,其基金单位总规模达到3300万份。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
中心批准,大连农信基金于1992年10月27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1996年,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非银
字[1996]814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具体运作委托
该公司大连农信基金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
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大连农信基金从1999年9月开始,积极对基金财产予以变现,
至2000年4月20日,基金财产已完全变现。1999年12月24日,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对包
括大连农信基金在内的七只投资基金进行技术性停盘。2000年5月28日,经大连证券交易
中心批准并经大连农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大连农信基金从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摘牌。
大连农信基金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2、宁波金穗基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1月
发起募集第一期受益证券1000万元,1992年7月发起募集第二期受益证券1034.2万元,
存续期限都为10年。1994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1994]31号文批准,将
上述一、二期受益证券改造为金穗投资基金,期限为八年,基金总规模在通过送配后达到
7000万个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面值1.00元,发行价1.04元。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
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市证券登记中
心。宁波金穗基金于1994年5月18日成立并获准在宁波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经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该基金于1995年中期实施每百个基金单位派送四个基金单位的
分红方案,基金总规模达到7280万份基金单位。
因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年底撤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甬银复字[1996]291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办
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
精神,宁波金穗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6月1日,经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宁
波金穗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宁波金穗基金从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宁波金穗基金
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3、浙江农信受益证券
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2]297号文批准,由原中国
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专项信托受益证券,专门用于钱江啤
酒厂技改项目,发行总份额为2000万份,每基金单位一元,期限3年(1992年6月-1995
年6月)。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1992年6月15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浙
江省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1993]619号文批准,
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期限调整为10年(1992年6月-2002年6月)。1993年12月,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3]635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在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
上市交易。1996年底根据国家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
信托投资公司依法撤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7]461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
证券的管理人由原农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浙江省分行作为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托管人身份不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
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浙江农信受益证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5月30日,经浙江
省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从浙
江省证券交易中心摘牌。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4、沈阳农信受益债券
沈阳农信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56号文批准,由原中
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2年4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债券募集资金3000万元
组建,于1992年4月1日成立。期限为五年,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
司。1992年6月29日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获准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1994年3月7
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1992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
受益债券存续期调整为15年(1992年4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经1992年、1993
年分别按10%、17%送股,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规模增加至3861万元。1997年因原中国农业
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解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管理
人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
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进行了清理规范。2000年6月20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批准并经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从上海证
券交易所摘牌。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于2002年4月1日终止。
5、郑州豫源基金
郑州投资基金是经郑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郑体改字[1992]第135号文批准,于1993
年6月由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1620万元组建,于1993年6月30
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五年(1993年6月30日-1998年6月30
日),基金管理人为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1994年,经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4]
121号文批准,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南方证券公司、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
郑州市证券公司(现黄河证券)共同发起组建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豫源
基金,南方证券公司为控股股东。新的基金管理人于1994年底正式接管豫源基金。1997
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豫源基金延期议案,即豫源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3
年6月30日存续期满。2000年7月27日,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