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而来。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百分
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并且根据《关于实施<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运
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因此,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慎、充分评估,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
定不变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并于2015年7月23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
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长盛同德主题混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
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7]273号文核准的同德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德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
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10月25日起,由《同
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本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本次更新。本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上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 2
目录.................................................................. 4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60
七、基金的存续....................................................... 62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 6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4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73
十一、基金的投资..................................................... 75
十二、基金的业绩..................................................... 84
十三、基金融资、融券................................................. 85
十四、基金的财产..................................................... 86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8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二十、风险揭示.......................................................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7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8
一、绪言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同德:指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5、基金合同: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基金合同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
而成,并由《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名而来
6、托管协议: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并由《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名而来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
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基金同德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
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德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已更名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8、基金存续期:指《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德主题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3、场内销售: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
业务
34、场外销售: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3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在基金续存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
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9年4月25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五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严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贵阳资产管理部正科级
行员、综合计划局计划处正科级行员、党委宣传部综合处副处长、党委宣传部党
校办公室副主任、信用管理局信用五处副处长、信用管理局评级方法与标准处副
处长;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
组成员;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宣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
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
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
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
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
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
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
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硕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2007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
人。自2011年7月11日起任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12月20日起兼任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5
年5月29日起兼任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6月18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
月13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9月12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9月12日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9月12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3月17日起兼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
月3日起兼任长盛信息安全主题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10月23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3月18日起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自2019
年3月18日起兼任长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3月18日起兼任长盛多因子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