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1
一、前 言...........................................................5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6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7
四、基金备案.........................................................9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
九、基金的托管......................................................3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32
十一、基金的投资....................................................32
十二、基金的财产....................................................3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3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
十九、违约责任......................................................55
二十、争议的处理....................................................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56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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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
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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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
则》:
指2005 年7 月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于2005 年7 月27 日起
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
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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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完毕后,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
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
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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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
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直销机构: 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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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一、前 言
(一)订立《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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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4、本合同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陈述,并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无内容遗漏。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五)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 月1 日起执行。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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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
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有效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并提供稳定的
分红。
(五)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5%。具体费率标准以
招募说明书公告为准。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可以从认购
费中列支。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本公司的
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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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
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最低为2 亿份,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的申请:
投资者以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申请认购,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申请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3、认购款项的支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认购申请的成功确
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
5、认购数额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
加认购最低具体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各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
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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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并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7、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
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免收认购费。场外认购时,基金份数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误差带来的损失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财产承
担,带来的收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认购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结算参与人,
再由结算参与人将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采取金额费率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
过1.5%。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选择在
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本基
金的实际执行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
8、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及比例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投资者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9、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
份、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两百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售,进行验资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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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的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
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是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调
整前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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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含)内开始办理申购。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申购开始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赎回
开始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
他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同一基金投资者在
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当日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
金投资者可从T+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
确认单,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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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本基金采取份额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的最低金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最低赎回份额及投资者每一
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赎回
导致在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如因巨额赎回、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时,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 个工作日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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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所有。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
2、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采取金额费率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
承担,用于市场推广、支付基金销售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不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0%。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
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
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实际执行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
额内酌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3、赎回费用: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销售
代理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计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用总额的25% 。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0%。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上述费率限额内酌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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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