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全....................................................................................................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22
十一、基金的费用......................................................................................................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8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 40
二十二、其他事项...................................................................................................... 41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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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相同含
义。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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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指数化投资风格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投资于《基金合同》规定的指数成分
股、备选成分股和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基金年跟踪误差是否不
超过4%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每日日终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股票申购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千分之五。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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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融资进行核查,除上述第
(3)、(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发现超过限制
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禁止行为实施监督。
监督内容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是否从事了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是否从事了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
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
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
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风险防范制度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和交
易方式进行控制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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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
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
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或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和其它有关规定时,可以拒绝执行,但需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同
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本协议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四)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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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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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地保管了基金财产、是否正确地开设了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合规复核了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严格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合规办理了相关信
息披露并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当遵循相应
的程序,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漏基金投资信息
或因基金托管人的其它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有所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
后及时核对;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四)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有权呈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有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
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本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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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全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须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基金托管人应该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预
防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7、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
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约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其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
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
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等。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约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方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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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
资金及其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存入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书面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
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门的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相关基金在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
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本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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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之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
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可以由专人或通过挂号信来送达。由专人递交的通知应被视为在递
交之日送达,通过挂号信送达的应被视为于发送后5个工作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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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
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函予以确认。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
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
因任何一方的退任而消失。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因此指令的主
要内容包括资金划拨、其他款项的支付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
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复核,确认指令有效后,
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出现:划款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收款账户名称或账号错
误、划款日期错误等情形的,视为基金管理人发送了错误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应暂缓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指令
予以修正。基金托管人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的,基金托管人在事后也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由于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致使本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
托管人依法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能,若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关联交易等违
法、违规指令,或者发出划款金额错误指令时,基金托管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暂
缓或拒绝执行该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及时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双方应对指令是否违法、违规进行协商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基金托管人仍然
拒绝执行该指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错误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正确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出纠正措施。若致使本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
金托管人未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或错误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