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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81 号)
核准日期:2013 年10 月9 日
成立日期:2013 年12 月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
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6 月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2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9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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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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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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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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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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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无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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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
设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
业务总监。自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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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
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先后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CEO、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2016 年12 月至
2021 年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9 月至今任安
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总裁。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Fuji
Oak Hills 公司董事。自2009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
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
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1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CIO 和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至2021 年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7 月至2013 年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
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10 月
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 年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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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
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总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
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
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
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担
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2 月至2021 年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
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
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教师、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
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I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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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
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
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
委书记职务。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
经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
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
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 年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 年8 月至2021 年5 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
院院长。2021 年5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
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自2021 年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
理事长。自2020 年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年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 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 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 年8 月起至
今,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
事。
陈士俊先生,职工监事。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至2003 年间曾在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 年;2003 年至2007 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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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
管。2007 年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
部总监,并于2010 年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 年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9 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盛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0 年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0 年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 年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
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担
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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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2 月至2021 年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
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8
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3 月起加盟本
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
年5 月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
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 年5 月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2
月至2020 年3 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曾在中关
村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
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2013 年12 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12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 年2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邓列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 年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20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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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麟先生,华东理工大学区域经济学硕士研究生,2015 年1 月至10 月
在安信证券担任零售行业研究员,2015 年10 月至2020 年6 月在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公司从事消费行业研究。2020 年7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任职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 年12 月起担任浦
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7 月起担任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吴勇先生,任职时间2013 年12 月4 日至2018 年1 月29
日;杨岳斌先生,任职时间2018 年1 月29 日至2021 年1 月29 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FOF 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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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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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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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
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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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
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
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
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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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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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
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
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
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
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
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
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
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
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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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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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 位。
截至2022 年3 月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32 万亿元。2022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33.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
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
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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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2020 年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12 月至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8 月至2020 年1 月任交通银行副
董事长(其中:2019 年4 月至2020 年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8 月至201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10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8 月至2014 年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
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2003 年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 年7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
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
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 年4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
2022 年4 月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7 月至2014 年12 月,历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
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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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 年3 月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6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
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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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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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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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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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 号嘉地中心23-25 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
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
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
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
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
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
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
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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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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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1 号文准予注册,于2013 年11 月1 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13 年11 月2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17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548,284,188.15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97,632.95(含募集期利息
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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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3 年12 月4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4 年1 月8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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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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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将对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
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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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
3、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7 日但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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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90 日,6 个月指182 日,1 年指365 日。
2、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1.50%
7 日≤N<30 日0.5%
N≥30 日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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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
购份额为46,915.31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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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6,915 份,其余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7,619.05 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5%=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1,144.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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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3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 万份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 天,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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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