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6
九、基金收益分配.........................................................................................................................18
十、基金信息披露.........................................................................................................................19
十一、基金费用.............................................................................................................................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3
十五、禁止行为.............................................................................................................................2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27
十七、违约责任.............................................................................................................................2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2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33
二十二、其他事项.........................................................................................................................33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拟募集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协议。
(四)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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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指数化投资风格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投资于《基金合同》规定的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和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是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是否不超过4%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每日日终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融资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
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是否不低于基金财
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
的5%;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融资进行核查,如果发现
超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禁止行为实施监督。
监督内容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是否从事了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是否从事了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
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
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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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投资
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风险防范制度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和交易方
式进行控制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
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
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基
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或投资指令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和其它有关规定时,可以拒绝执行,但需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合理
的补救措施,同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本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四)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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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进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地保管了基金财产、是否正确地开设了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合规复核了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严格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合规办理了相关信
息披露并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当遵循相应的程
序,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或因基
金托管人的其它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有所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
理人有权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后及时
核对;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四)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有权呈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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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本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须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
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持有并保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基金托管人应该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
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7、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
运行。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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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其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
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
赔偿责任等。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方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及
其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存入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书面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存
款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门的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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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相关基金在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本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之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可以由专人或通过挂号信来送达。由专人递交的通知应被视为在递
交之日送达,通过挂号信送达的应被视为于发送后5个工作日送达。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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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
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
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
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
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通知后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函予以确认。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
执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因任何
一方的退任而消失。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因此指令的主要内
容包括资金划拨、其他款项的支付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
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由授
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双方确认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
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
2、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复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对
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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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出现:划款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收款账户名称或帐号错误、
划款日期错误等情形的,视为基金管理人发送了错误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应暂缓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指令予
以修正。基金托管人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的,基金托管人在事后也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由于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致使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能,若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关联交
易等违法、违规指令,或者发出划款金额错误指令时,基金托管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暂缓或拒绝执行该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及时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双
方应对指令是否违法、违规进行协商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基金托管人仍然拒绝执
行该指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错误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正确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在合理期限内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出纠正措施。若致使本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或错误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
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
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
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
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传真
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通知
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书
面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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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
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
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核后,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并在基金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本基金租用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席位的
情况进行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若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