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36
十、基金的托管......................................................................................................................... 39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融资 ..................................................................................................................... 48
十四、基金财产......................................................................................................................... 4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50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6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二十三、业务规则 ..................................................................................................................... 69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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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冲突, 以本基
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24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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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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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 修改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监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督管理机关
监管机构(关)或相关 监管机构(关) 指中国证监会和/或中国银监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督管理机关
上交所或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交易所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 则、操作指引或其他相关规定,有时也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指引等规定。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指交易所制定的关于开放式基金各种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操作指引及 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并于发布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及对其的相应修改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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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注册登记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的总称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等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指注册登记人制定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操作指引等
直销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或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场内代销机构还可以是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交易系统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用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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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通过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的不定期期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基金 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部分 或全部本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和场外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 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 指公历日/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 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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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指自 T 日起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及收费模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基金财产总值或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或基金财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单 位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到的基 金份额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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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
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投资者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及收费模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称为B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
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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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二)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他有效方式公
开发售。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交易所系统)、场外(柜台)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使用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具体名单详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四)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五)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认购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应遵守交易所或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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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客户服务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
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
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
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率或后端认购费率最高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认
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等。本基金认购费用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及B类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十)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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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募集期结束,在满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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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
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
详见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通
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使用交易所场内交易系
统办理(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最新
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2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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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或注册
登记人等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
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