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原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修订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日日薪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日: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
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
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6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
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类别最低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63、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
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
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其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仅限特定投资群体进行认/申购。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投资
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R
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
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41号文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10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15
日生效。
2014年4月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
其相关事宜,将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
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5月15日备案生效,
自该日起,《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万
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变更为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万家日
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应对可赎回份额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
按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
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